前言:近年來,農資企業被農資使用者主張技術指導責任所致的田間損害賠償案件不斷頻發,人民法院判決指導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也為數不少,很多企業在這個問題上都吃了虧,載了跟頭。2021年,XZ公司因指導使用除草劑被判賠1100萬元;2023年,TF公司因葡萄種植指導管理而發生的大型眾鬧事件,涉及五個區縣共計百余人到市政府上訪,要求賠償因生理性病害造成的田間損失。2024年TG公司又因妮娜皇后葡萄種植技術托管指導賠償給一葡萄種植戶十余萬元,等等等等。那么,技術指導究竟是屬于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技術指導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是擺在我們農資經營企業面前的一個最棘手的焦點問題,也是我們每個農資經營人必須弄明白的問題。其一、我們農資經營者在農資經營銷售活動中,是否應該向使用人進行技術指導?那些情形屬于技術指導范疇?其二、技術指導行為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 我們農資經營者依法是否有技術指導責任?
《種子法》四十條里從“種子經營者應當向種子使用者提供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這些內容都屬于需要經營人向購買使用者應當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范圍,屬于經營者的法定責任義務。
國家對種子、農藥這兩種特殊商品,實行的是經營許可制度,經營人員是必須具備一定的農業科學技術專業知識,熟悉種子、農藥相關管理法律規定,能夠指導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種子、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 、正確認定技術指導行為性質
農業和工業不一樣,它的種植生長在田間,其生長過程本身就是和大自然的一種博弈過程,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客觀事實,生長環境自然災害(比如低溫霜凍、冰雹、高溫干旱熱害、病毒、蟲害等等)、這些不可抗力因素始終都會給作物造成侵擾。人們的防范措施只能是根據往年的種植過程,總結出一套切實可行防范措施辦法,盡量減少田間種植損失,這個方向應該說是經營者和使用者共同的努力方向和目標。但人們的防范措施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大自然每時每刻都會發生一些不同的變化,可能會出乎人們的預料。但就同一災害原因,至今還存在有一些人們無法逾越的障礙,它和人類的疾病一樣,有很多無法治愈的疾病,屬于自然災害里的天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就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人們只能采用積極預防措施而不能達到從根本上徹底治愈的目的,超出了人為因素可控范圍。經營人只是站在經營的角度,將經營中獲得的經驗幫助使用人盡量使用好而已,是一種助人為樂的善意行為。我國法律的宗旨始終堅持的原則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絕不可能懲善楊惡,助紂為虐。
但我們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是:消費者有時對銷售者的期望值過高而自然形成的一種過分依賴性偏見,思想意境超越了客觀現實,全然忘記了自然科學的規律性。就是他們所說:“我們啥也不懂,田間一切操作全靠你們公司指導,你看今年弄成啥啦”好像我們公司是神,是天上的如來佛,能夠全面掌控葡萄田間的生長形態變化,能夠人為左右葡萄的生長形態變化這么一種不符合實際客觀事實邏輯的錯誤印象幻覺。所以,田間作物出現的一切損失,好像都是經營指導人的責任,要求經營人買單,這么一個荒唐荒謬的邏輯概念錯誤認識。但現實問題是:農作物屬于生物,它的生長過程受環境條件多種條件制約,每一種環境條件的變化,都會影響作物田間生長的形態變化,都有可能會給田間造成毀滅性的滅頂之災,人們采用預防措施和抗擊方法雖然能夠人為的起到一定的防范預防和抗擊作用,但往往是被動的,還有很多損失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屬于一種不可抗力因素。再是,田間實際操作的是農民自己,教給你的很多方式方法是否都真正落實到位了,全在你們自己,經營人員不可能去你田間代替你親自去操作,問題是你的各種操作技術水平即就是認真做到位了,也并不一定等于絕對就能夠防治,只是比不采取措施的人要強很多而已,這些都是客觀現實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可以肯定的是,田間作物受到的損失,一是災害性氣候環境、病毒造成的作物生理性病害,屬于侵權責任損失的加害方,沒有這個加害方的存在,就不會有損失。經營人的指導活動是幫助你如何防范和減少這一病害的發生,但防治方法不是萬能的,要想絕對達到你的理想也是不可能的,對病害而言只是一種防治措施而已,而因病害猖獗沒有阻擋住它蔓延所構成的侵害損失,不是幫助人的責任。比如:我們尋找醫生治病,只能說這個醫院或者某個醫生的治療方法不佳,這個醫生的水平就只能如此,應該另外尋找醫生或者更好的醫療方案,但有很多病,醫療手段用盡,也無法治愈,而你不能讓醫生承擔不能治愈的責任一樣。故此,以《民法典》侵權責任篇規定:這些損失的加害方是災害性環境氣候構成的損失,是災害性環境氣候與侵害結果之間構成了因果關系,沒有這個災害性環境氣候的侵害,損失就不會發生,指導人的努力方向和你是一致的,是幫助你的人,所以,田間損失依法不是指導人的責任。《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田間農作物的所有權是你種植人的,對標的物的處分權和獲益權都是你的,你自認為自己的專業技術水平有限,特委托經營人給你提供技術指導管理,簡稱“托管”,你是主人,是委托人,經營人是受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民法典》規定不承擔責任是法定原則,不能憑自己空想和主觀臆斷。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而不是恩將仇報,此行為觀念奸污了良知,毀滅了道德,違反了法律規定,經營指導人不是田間產量和農產品質量責任保證人,不是賠償責任義務主體,受害人無權向技術指導人主張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