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科某大北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徐某生、德州大某農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島大某農動物保健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案宣判。
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財務賬簿等資料,法院以某短視頻平臺賬號單月發布的侵權商品發貨數量×侵權商品平均單價×侵權持續時間×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的方法,計算得出被告侵權獲利超過1100萬元,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基本信息
原告:
北京科某大北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徐某生
德州大某農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大某農公司)
青島大某農動物保健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大某農保健公司)
青島大某農飼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大某農飲料公司)
山東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大某公司)
德州六某天恩飼料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六某公司)
德州友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友某公司)
案情摘要
大北農集團系“大北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長期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飼料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是“大北農”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徐某生原系大北農集團子公司的員工,離職后先后投資設立了青島大某農飲料公司、青島大某農保健公司、德州大某農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農”為字號的企業,并委托山東大某公司、德州六某公司、德州友某公司大量生產動物飼料并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
原告認為,各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分工合作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與“大北農”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原告對案涉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徐某生在對“大北農”商標知名度明知的情況下,成立多個以“大北農”為字號的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以侵權為業,并在原告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訴訟材料之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規模巨大,侵權主觀故意極其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
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財務賬簿等資料,法院以某短視頻平臺賬號單月發布的侵權商品發貨數量×侵權商品平均單價×侵權持續時間×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的方法,計算得出被告侵權獲利超過1100萬元,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根據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對符合懲罰性賠償要件且能查明侵權獲利的被告,堅決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讓惡意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案件的裁判充分體現了責罰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和從重打擊侵權源頭的價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
來源 | 綜合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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