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育種領域權益分配市場慣例
確定親本技術秘密賠償數額
為育種創新成果提供充分保護
——(2023)最高法知民終2562號
在侵害育種材料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由于育種材料通常不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缺少可以直接參照的市場價格,難以通過其銷售價格計算實際損失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其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成為審判的難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涉玉米自交系親本的技術秘密侵權案件。針對侵權人因侵害親本技術秘密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數額,二審判決認為,可以考慮該親本的育種成本、特征特性等競爭優勢及其可替代性、對育成的雜交種市場獲益的貢獻率等因素確定。對于玉米雜交種的親本而言,其對育成的雜交種市場獲益的貢獻率可以參考行業在品種經營權交易時關于玉米育種成果收益分配的相關慣例,并考慮侵權情節適當提高受保護品種的收益比例。該判決對于缺少市場銷售價格的作物育種材料技術秘密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進行了有益探索。
河北某種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昌吉州某種子公司于2022年非法獲取并使用該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玉米雜交種“萬糯2000”的親本“W68”作為父本,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沙灣市某村生產882.63畝玉米種子,請求判令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400萬元。一審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并基于侵權情節酌定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賠償河北某種業公司70萬元。河北某種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賠償河北某種業公司197萬余元。
二審判決認為,綜合考慮雜交育種的行業慣例、保密措施涉及的信息范圍以及載體的可識別性、保密措施的可執行性,與制種行為主體的合同約定內容等多種因素,河北某種業公司為防止親本“W68”被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昌吉州某種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涉案“W68”屬于已被玉米育種領域相關人員普遍利用和容易獲得的任何證據,也未能證明所涉保密措施不具有合理性,亦未提交“W68”不具有商業價值、無競爭優勢的任何反駁證據,“W68”育種技術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下商業秘密保護條件,依法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被訴侵權種子的取樣地塊由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負責制種,被訴侵權種子經鑒定與“W68”實質上相同,在案初步證據表明“W68”技術秘密事實上已被昌吉州某種子公司利用,技術秘密已被侵害。此時,應由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證明其未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證明其所使用的親本具有合法的技術來源,系通過合法途徑受讓取得,或者自行研發育種所得等。但昌吉州某種子公司僅以其生產的品種已通過審定為由主張其親本來源合法,不足以證明其制種過程中使用的親本具有合法的技術來源。在昌吉州某種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不存在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本案應認定昌吉州某種子公司非法獲取、使用“W68”自交系親本種子,實施了侵害“W68”自交系親本技術秘密的行為。
二審判決指出,在雜交過程中,親本的性狀在雜交種中進行組合,父、母本的特定性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雜交種的特征特性,其適應性會傳遞給雜交種。對具有高產、優質等優良特性的雜交種而言,父本的配合力以及基因組成、遺傳穩定性對雜交種具有重要影響。“W68”作為父本、與“W67”作為母本組配而來的雜交種“萬糯2000”突出的優良性狀也體現了父本“W68”的競爭優勢。在雜交種親本商業秘密被侵害時,可以通過“W68”對雜交種利潤的貢獻率計算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玉米品種育種成果收益分配的相關行業慣例為: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以及品種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為3:3:4。鑒于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并非通過合法、正常的交易獲得受保護品種的使用權,在參考上述慣例確定收益分配比例時,可考慮侵權情節適當提高收益比例。結合本案被訴侵權種植面積較大等實際情況,本案二審判決酌定“W68”的貢獻率為雜交種“萬糯2000”利潤的40%,據此計算昌吉州某種子公司賠償河北某種業公司197萬余元。
本案依法保護玉米自交系親本技術秘密,在參考權益分配慣例的基礎上,基于侵權情節適當提高收益比例確定賠償數額,有利于引導種業領域誠信合作、互利共贏,體現出人民法院聚焦育種創新需求,加大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推進構建植物新品種保護、專利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等多方面、多層次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回應育種研發對創新成果多元保護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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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法知民終2562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撰稿人:羅霞、徐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