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案情摘要】
涉案品種為水稻品種“鑫晟稻3號”,品種權人為黑龍江省巨基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請求人黑龍江省巨基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鑫晟稻3號”在2020年7月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時被改名為“鑫圣稻3”為由,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更名為“鑫圣稻3”。
2021年6月16日,復審委員會審理認為,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申請品種保護的名稱“鑫晟稻3號”使用在前,品種審定名稱“鑫圣稻3”使用在后,不能將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請求人品種名稱更名請求理由不成立,駁回品種更名請求,維持該品種的現有名稱“鑫晟稻3號”。
【典型意義】
本案請求人請求將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復審委員會駁回了其請求。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為保證同一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審定中名稱相同,品種權人應當向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更名,將審定品種名稱更名為保護品種名稱。針對品種保護、審定、登記中“一品多名”而請求更名的情形,2022年1月21日修訂并發布的《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具有優先性,只允許將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