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因為沒有經驗才會去找他們咨詢用量和用法。”
“均是按被上訴人的要求,才導致農作物毀損。”
……
近日,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引起關注。案件中家住遼寧省遼陽縣唐馬寨鎮運糧河村的劉某長期從事農資經營生意,2022年至2023年期間,以賒銷的形式向隔壁村的楊某甲等人提供了5.7萬元的肥料、農藥等農資產品。
因多次索要未果,劉某將楊某等人訴諸法院。就在劉某等待法院判決的時候,楊某甲等人以農藥藥害導致作物損毀為由,反訴劉某賠償6.8萬元損失。
糾紛也就由此展開。
欠貨款不還反索賠6.8萬元
農戶與賣家互指過錯
自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楊某甲、陳某甲因經營大棚需要,多次從劉某處購買大棚用品、肥料及農藥,累計拖欠貨款57650元。劉某多次催要無果后,于2025年向遼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支付拖欠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然而,案件并未止步于貨款糾紛。
楊某甲、陳某甲在訴訟中提出反訴,稱2023年4月3日從劉某處購買的“白飛虱煙劑”(共6包,價款90元),因劉某夫婦指導的用藥劑量超標且使用方法不當,導致自家180米長、9米寬的暖棚內蕓豆絕產,造成經濟損失68000元,故要求劉某賠償該筆損失。
據了解,2023年4月3日,當時正值楊某甲、陳某甲所種植的蕓豆遭受蟲害,楊某甲隨即到劉某處購買牙獅光異丙威(煙劑)6包,當時告知楊某甲按說明書使用。
4月4日中午時發現農作物有打蔫跡象,4月6日發現農作物葉片有糊邊,4月10日發現農作物蕓豆不結豆莢,4月16日棚內蕓豆絕產,按2023年4月下旬蕓豆價格及大棚產量楊某甲、陳某甲損失在68000元左右,楊某甲、陳某甲要求劉某賠償,劉某未同意。
最終,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甲、陳某甲拖欠劉某貨款57651元的事實清晰,證據充分,故判決二人向劉某支付貨款57650元,同時以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付款時間及利息為由,駁回其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求。
對于反訴部分,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甲、陳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用藥方法系劉某指導,且未申請司法鑒定確認損失與農藥使用的因果關系,故駁回其反訴請求。
楊某甲、陳某甲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農資店亮資質證仍要擔責
法院酌定賠2萬元
二審庭審中,雙方圍繞“劉某是否具備農資經營資質”“農藥使用指導義務是否履行”“農作物損失與農藥使用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三大核心爭議展開激烈辯論。
作為被上訴人,劉某提交了關鍵新證據:農藥經營許可證、商店營業執照及個人培訓結業證書,證明其具備合法的農資經營資質與專業指導能力;同時提交2023年3月18日拍攝的視頻,主張楊某甲、陳某甲的大棚在使用案涉農藥前已出現藥害,可能是此前使用其他農藥所致。
楊某甲、陳某甲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抗辯:正因為劉某具備資質,二人才基于信任咨詢用藥事宜,且劉某曾實地查看大棚病蟲害情況,卻未提供正確指導;視頻僅能證明大棚此前有病蟲害,不能排除案涉農藥使用不當加劇損害的可能性。
此外,二人強調,作為普通農戶,自身缺乏專業用藥知識,完全依賴銷售者指導,且案涉農藥用量是按劉某要求采購,遠超合理范圍,最終導致蕓豆“打蔫”“葉片糊邊”直至絕產。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首先明確了農資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方法、劑量及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法院認為,劉某雖具備經營資質且實地查看過大棚,但在二上訴人購買“白飛虱煙劑”時并未詢問相關情況,并未告知使用方法和劑量,其自認的告知按說明書使用的陳述既沒有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國家對售賣農藥的相關規定,因此劉某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
同時,法院也指出楊某甲、陳某甲存在過錯:二人在購買農藥后未仔細閱讀說明書,自行使用遠超指導劑量的農藥,且未能證明大棚蕓豆絕產完全系案涉農藥所致(此前已存在病蟲害)。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損失實際情況及證據關聯性,法院最終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關于貨款支付的判決,即楊某甲、陳某甲向劉某支付57650元;撤銷一審駁回反訴的判決,改判劉某賠償楊某甲、陳某甲經濟損失20000元。
本案的終審判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方面,它明確了農藥經營者的專業指導義務,警示農資銷售者需嚴格遵守《農藥管理條例》,不僅要保證產品質量,更要履行告知與指導責任,避免因履職不當引發糾紛,最重要的是告知后最好能保留證據。
另一方面,也提醒農戶在購買農資時應主動了解產品使用方法,留存相關證據,若發生損失需及時通過司法鑒定等方式固定因果關系,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在司法的規范與引導下,農資市場的交易秩序將更加有序,為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