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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業律師武合講: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認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24  來源:種業商務網  瀏覽次數:506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  種業律師 種業律師 , 作者 武合講
  
     種子法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但是,是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不一定就是種子法規定的種子。例如,具有種植或者繁殖使用性能的糧食,就不是種子法規定的種子。以非種子冒充種子,屬于種子法規定的五種假種子之一。實踐中難以認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通常是用糧食等冒充的種子。本文利用案例,談談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認定。
 
     以種植材料冒充種子的案例簡介
 
     某種業公司參與某縣油料倍增計劃產油大縣獎勵資金扶持種植類花生供種項目,并與該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購銷花生種子合同。某種業公司購買當地農民自種的花生果,充當花生種子銷售共計910760元。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某種業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某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以繁殖材料冒充種子的案例簡介
  
     某薯業公司,將從種薯生產田收獲的價值365823元的馬鈴薯,提供給和某薯業公司簽訂《種植回收合同》的馬鈴薯種植戶作為種薯使用。因履行《種植回收合同》發生糾紛。種植戶向司法機關投訴某薯業公司銷售假種子。法院一審判決:某薯業公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某薯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法院重審判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無罪。重審判決和一審判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對自種薯生產田收獲的材料是否屬于種子,認定不一致。
     
     1
             
     種子法規范的,是銷售的種子
     
     種子法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依據上述規定,具有種植或者繁殖使用性能的材料,都屬于種子;既包括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的材料,也包括經過加工、分級、包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材料。這是廣義的種子。
     
      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這是種子法規定的狹義的種子,是指銷售的種子,即用于銷售的商品種子。
     
     種子法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真實性負責。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是其能夠對內、外質量加以控制的種子,即經過加工、分級、包裝、驗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種子;不包括取決于自然因素的材料。
 
     2
     從構成要件認定銷售的種子
     
     銷售的種子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不具備三要件的,不是銷售的種子。
     
     一是具有種植性能或者繁殖性能。銷售的種子,應當具備種植性能或者繁殖性能。一切不具備種植性能或繁殖性能的材料,都不是種子。這是銷售的種子的生物特征。
     
     二是符合標準。銷售的種子,應當經過加工、分級、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直接取之于自然界的農產品,如籽棉、玉米果穗、稻穗、麥穗、花生果、蔬菜等種植業的初級產品,未經加工、分級,未經驗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種用標準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商品種子用于銷售。這是銷售的種子的商品特征。
     
     三是承諾真實。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是保障種子使用者知情權、指導其科學選擇和使用種子的重要依據,也是執法機關開展種子監管的重要內容和判定標準。即使是不能包裝的種子,也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這是銷售的種子的消費特征。
     
     3
     從銷售的對象和用途認定銷售的種子
     
     銷售的種子,是指直接銷售給種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未將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作為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使用的,例如用做飼料、用做食品加工原料等工業生產資料的,不適用種子法規定。
     
     供應給種子生產經營者的,不屬于銷售的種子。供應給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種子,也有質量標準問題,其質量標準由合同約定。訂立這類種子購銷合同的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擔履約義務;種子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不屬于銷售的種子。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種子生產者依據《種植回收合同》回收的種子,種子生產者向種子經營者供應的種子,種子經營者之間買賣的種子,都不是銷售的種子。生產的種子,回收的種子,供應的種子,買賣的種子,其質量標準以及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要求,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追究違法責任,只可追究違約責任。
     
     4
     案例點評
     
     田間收獲的花生果或者馬鈴薯,屬于農產品。農產品未經加工、分級、包裝,未驗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未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不能用于銷售。田間收獲的花生果或者馬鈴薯,既不屬于種子法規定的銷售的種子,也不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將未經加工、分級、包裝、未驗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未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田間收獲的花生果或者馬鈴薯,直接銷售給種子使用者使用,屬于以非種子冒充種子。
     
     注:作者武合講,系中國種子協會法律服務團成員、北京農科律師事務所顧問、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05306590。
     
     (來源:種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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