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種子質量糾紛呈現上升趨勢。農業生產中農作物減產減收的原因十分復雜,種子質量與品種適應性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原因。公平處理種子質量糾紛的前提就是分清責任,進而科學判斷造成田間減產減收的主要原因。現有的種子質量檢驗手段,尤其是室內檢驗手段,的確難以作出全面的科學判斷,特別是對因氣候異常等不可抗力和農民種植管理技術不當以及藥害殘留等造成的減產減收等問題,只有經過田間現場鑒定才能找出原因和結論來分清責任。
田間現場鑒定結論是明確原因、劃分責任和調解處理糾紛以及司法裁決的主要依據,要求鑒定結論必須科學、公正、客觀、及時。這就需要田間現場鑒定人員具有比較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遵守嚴格規范的鑒定程序,采用科學、規范的鑒定方法。種子管理部門應該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田間鑒定,查明事故原因,并確定損失程度,依法維護種子經營者和用種農戶的合法權益。通過科學規范的田間現場調查可以獲得可靠的調查數據與真實的種植情況,進而才能對糾紛原因進行準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田間現場調查是現場鑒定的核心內容。
實踐中,由于對田間現場鑒定工作的重視程度以及對《鑒定辦法》理解的不足,致使部分田間現場調查具備很大的隨意性和片面性,缺乏科學性,導致鑒定結論無效的情況時有發生;也會出現因現場鑒定取樣缺乏代表性,導致鑒定結論受到質疑的情況。因此,對開展田間現場調查的一般性規律進行梳理,對于指導田間現場鑒定進而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鑒定辦法》規定的鑒定目的、鑒定程序和鑒定結論的形成等方面對田間現場調查的一般性原則和步驟進行探討,以期為完善和優化田間現場鑒定提供參考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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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間現場調查的一般步驟
鑒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情形的多樣性,《鑒定辦法》對現場調查的步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在第十二條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從開展現場鑒定實際工作看,現場調查通常按照以下步驟開展。
1.1 核實鑒定請求
專家組到達現場后,組織者需要核實當事人是否到場,并對鑒定請求進行核實。專家組成員也需要了解鑒定請求的基本情況。盡管在開展鑒定工作前,組織者有責任將相關事項的基本情況全面告知鑒定專家,同時,鑒定專家也應當與申請者進行面對面溝通,就基本事實(包括茬口、田間管理措施、農藥使用情況等)和申請者的訴求予以核實。在核實的過程中,鑒定專家不僅能夠進一步明晰事情發生的過程,還有可能挖掘出新的線索,為后續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案提供有益啟發。實踐中,申請者的真實訴求有可能與書面提交的訴求不一致,涉及更換鑒定請求的問題。如果鑒定請求發生變更,現場調查方案必須根據新的訴求來制定。
1.2 現場初勘
鑒定之前,為了提高鑒定工作質量和效率,組織者應該將鑒定地塊的基本情況告知鑒定專家。在制定現場調查方案時,專家組需要對鑒定現場進行初勘。對鑒定地塊的邊界、地形地貌,相鄰地塊的作物生長情況、栽培管理措施等可能影響專業性判斷的因素進行核實確認。對鑒定地塊的權屬必須要經申請者和村集體組織責任人確認,避免因為土地流轉等因素,或其他人為原因導致當事人不清楚歸屬而弄錯鑒定地塊。
確定地塊的邊界是為了保證現場取樣不超出申請者所指定的范圍,申請者應該對邊界進行指認,避免出現鑒定失誤導致鑒定結果無效的情況發生。地形地貌情況對制定調查方案有重要影響。取樣方向應該和地形走勢相垂直。丘陵、坡地等地貌可能導致漫灌不均勻而造成同品種同地塊的生長差異。鑒定地塊周圍的林地通過影響空氣流動規律進而影響植株長勢。灌溉方式、農藥化肥的種類和用量等栽培措施可能會導致鑒定地塊出現斑塊型的異質區域。漫灌會導致低洼處的植株長勢強于高處。農藥施用不均勻會導致植株生長遭受藥害,而化肥的不均勻施用會出現斑點狀的植株長勢差異。在滴灌方式下,如無其他明顯證據,可以認為化肥農藥對植株生長影響輕微。
1.3 制定現場調查方案
在初勘的基礎上,專家組應該討論制定具體的調查取樣方案。根據田間作物生長的時期、種子質量糾紛的爭議關鍵點,明確調查的主要內容、方法、采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同時,準備相關技術資料(包括氣象資料等)、現場調查記錄表格、相應的現場取證設備(如照相機、錄像機、語音記錄設備)和其他相關工具等。調查方案應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分歧關鍵因素進行制定,充分考慮鑒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分歧的原因。現場調查方案經鑒定專家合議后,由專家組組長簽字實施。
1.4 開展實地調查
專家組根據調查方案開展調查工作。專家鑒定組首先要核實鑒定對象的品種名稱、種子來源、種子數量,雙方共同提出的鑒定應該經雙方確認無異議后予以記錄。可以讓當事人提供種子購銷票據,付款憑證作為種子來源的證據。其次,要調查鑒定地塊的田間生長狀況、地力水平、病蟲害發生情況以及前茬作物等情況。對于當季和前茬作物種類相同的,要根據前茬對當季作物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終止鑒定。再次是要調查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的生長情況。這些地塊一般由種子經營者提供,在調查田間生長情況時,要經耕地種植者和村集體負責人確認后開始調查。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專家組可以分為幾組進行,但是必須考慮誤差的影響。在對產量及損失程度進行鑒定時,分組調查可能對結果影響較小;但是在對病害等情況進行鑒定時,分組時必須考慮每組都應有植保專家,或者在確定專家組的組成環節就需要考慮到分組對專家的要求。
從實踐情況來看,取樣工作宜采用兩階段模式開展。在第1階段完成初步取樣后,專家組需對取樣的初步情況進行討論,對取樣方法進行評價,分析取樣方法是否能達到所設計的鑒定目的。如果存在問題,專家組需要對制定的方案進行修正。進入第2階段,專家正式開展取樣工作。需明確的是,調查數據是出具鑒定結論時的主要參考依據。鑒于此,在數據匯總環節,專家組有責任對數據的取舍作出清晰、合理的說明,并將相關說明留存為分析底稿,以備后續查驗與追溯。此外,在每個點進行取樣時,對于測量、稱重及產品器官出現不正常表現等關鍵環節的調查過程,都應當進行拍照記錄,將所留存的影像資料作為鑒定意見的附件,以此增強鑒定意見的可信度與說服力。
在對損失程度進行判定時,可能需要對相鄰地塊所種植的不同品種,以及同一品種在周邊不同地塊的生長情況進行調查,將調查所得數據作為判定損失程度的本底值或參考依據。為確保對鑒定地塊之外的其他地塊調查工作能夠順利推進,調查組織者需提前做好安排,邀請基層村集體的負責人抵達調查現場擔任見證人。這些負責人對當地情況較為熟悉,能夠協助調查人員核實相鄰地塊的種子來源、具體的種植時間以及日常采取的管理措施等關鍵基本信息,從而保障調查工作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1.5 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專家組出具鑒定結論可以參考種子包裝中列明的種子質量標準、雙方的合同約定、有關技術標準、品種審定公告關鍵性狀描述等內容作為判斷的重要標準(表1)。

對于在種子包裝物上印制的國家強制性種子質量標準,可以作為重要的質量判定標準。需要注意種子質量的數值是通過室內檢測方法確定的,不能直接用于對鑒定結果的判定。需要參考相鄰地塊同品種或相鄰地塊同種作物的生長情況來確定一個與質量標準的合理容許誤差,進而對種子質量進行判定。對于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而是由生產經營者自己標識的種子質量標準,其實質上形成的是生產經營者與種子購買者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其質量指標也具有強制性。而對于種子購買方和經營者將質量指標在種子購銷合同中約定的,也應該視為對雙方有強制約束力的質量指標。對于抗病性等的判定可以以相關的技術標準為依據,在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及各省制定的各種作物抗性鑒定技術規范時,要明確采用的技術規范名稱和制定機關。依照品種審定、登記等公告對種子質量進行判定時,應采用主要的質量性狀進行判定,而不能依據幾個數量性狀進行判定。
按照《鑒定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組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原則出具鑒定結論。鑒定行為是鑒定人運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屬個人行為。實施鑒定的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和鑒定結論負責。現場鑒定是專家依靠自己掌握的基礎理論和實踐經驗對糾紛問題作出的判斷,不同的專家對問題的認識可能不同。為了盡可能為再鑒定提供依據和便于根據鑒定結論調解糾紛,鑒定結論應當全面反映現場專家對問題的意見。因此,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專家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按照《鑒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現場鑒定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該批種子室內鑒定結果、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生長情況、同品種其他批次種子生長情況、同類作物其他品種種子生長情況、鑒定地塊地力水平等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鑒定專家依據相關專業知識對糾紛原因和責任劃分作出判斷。鑒定結論應該簽署多份,每個申請者留一份,組織者留有一份或多份,組長留一份。組織者應該將原始的取樣資料存檔備查,組長也應該將原始資料保留一份電子數據。
鑒定結論應該從鑒定基本情況、調查方法和鑒定結論3個部分進行陳述,內容要有說理性。室內鑒定或者田間小區種植鑒定是在嚴格控制單一差異性的條件下進行的,影響因素單一,鑒定結果直觀,出具的檢驗報告一般不需進行分析論證。然而,現場鑒定是對生長在大田且受多種因素影響的植物進行的鑒定,必須對影響植物生長的各種因素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才能作出科學的結論。《鑒定意見》不僅要對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材料、提交的證據材料、鑒定的依據(包括檢驗規程和質量標準)、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過程等作詳細記載和充分說明,而且還應對被鑒定種子生長成植株的典型性狀以及異作物的有關性狀作詳細記載,對田間現場調查的數據進行統計(方差)分析,判定被鑒定種子在田間生長發育的性狀(包括質量和數量性狀)是否超出了國家標準容許的差異范圍,以及產生該差異的原因。即《鑒定意見》不僅須詳細敘述根據案件材料所觀察到的事實,還須有分析研究這些事實的過程、方法、依據、標準以及在此基礎上提出的明確的鑒定結論。按照《鑒定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應當載明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情況,鑒定的目的、要求,有關的調查材料,對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包括得出相關結論的分析、論證過程),鑒定結論,鑒定組成員名單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鑒定組織單位不應該對鑒定結論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甚至加蓋公章對鑒定意見進行確認,其行為構成了對鑒定結論的不適當評價,影響了鑒定結論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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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現場鑒定獨立性受多方因素影響
首先是法律法規層面的潛在影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中,均特別設置了注重保護種子使用者權益的條款,這種立法傾向雖有保護弱勢群體的積極意義,但在實際執行中,容易導致種子生產經營者的民事主體平等地位被忽視,使得現場鑒定工作在主觀或客觀上更傾向于種子使用者一方,進而影響鑒定結果的公正性與獨立性。其次是政府部門和社會輿論的外部壓力。當發生涉及眾多農民利益的種子質量損害賠償事件時,政府部門出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考量,以及社會輿論對“坑農害農”現象的高度敏感和強烈譴責,可能會在行動上更傾向于保護農民利益。這種傾向雖然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對事實上的公平主義原則構成了挑戰,使得現場鑒定工作在面對各方壓力時,難以保持完全中立和客觀。再次是裁判環境導致的傾向性風險。當前的裁判環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對現場鑒定的獨立性造成了影響。在農民作為原告的種子質量糾紛案件中,通常由原告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據行為發生地的管轄權限,往往會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種子管理機構開展現場鑒定工作。更為關鍵的是,現場鑒定書僅送達給原告一方。這種程序安排使得現場鑒定及其結論在一定程度上傾向于維護原告的權益,而將種子生產經營者置于相對不利的地位,影響了鑒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2.2 專家鑒定組超出能力范圍開展鑒定工作
從事現場鑒定的專家組成員應當具備農業氣象學、種子學、作物栽培學、植物保護學、土壤肥料學、生物統計學等學科的知識和技能,并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以此確保鑒定工作的科學性與專業性。種子從播種至田間,其生長過程會受到多種復雜因素影響。當種子使用者在收獲時未實現豐收,或者實際收益低于預期收益時,即便農產品收購價格波動可能是導致減收的主要因素,他們也常常傾向于將自身管理不當或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損失,歸咎于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在此情形下,專家鑒定組在開展鑒定工作時,往往會面臨來自各方的壓力和干擾,部分專家鑒定組可能會迫于這些壓力,超越法定(或委托)的鑒定范圍以及自身的技術能力進行鑒定。例如,在田間現場鑒定過程中,僅憑肉眼觀察,便對農作物的抗逆性、優質性、穩產性、豐產性等生理特性作出鑒定結論。這種鑒定方式明顯超出了專家鑒定組應有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范疇,極有可能影響鑒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2.3 《鑒定意見》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專家鑒定組成員在田間所觀察到的現場狀況,是植物自身特性與多種外界因素相互作用所呈現的綜合結果。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專家鑒定組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具體表現為:《鑒定意見》既未詳細記錄鑒定的具體過程、被鑒定作物的性狀特征以及相關證據材料,也未充分考慮《鑒定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各類影響因素。更為嚴重的是,鑒定組往往不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以及容許誤差比較,而是直接將各調查點被調查植株的平均數,當作某項種子質量指標值。在此基礎上,簡單草率地得出“被檢種子質量不合格”的鑒定結論。通過這種缺乏科學依據和充分說理的方式得出的結論,明顯違背了現場鑒定的基本要求,難以保證鑒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從本質意義上來說,《鑒定意見》屬于司法文書范疇,具有嚴格的規范要求。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專家鑒定組制作的《鑒定意見》問題頻出,格式不符合標準規范,內容不夠全面完整,專業用詞未進行準確標注,邏輯推進不夠嚴密周全,最終得出的結論也缺乏嚴謹性。
2.4 鑒定專家不完全履行出庭作證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專家鑒定組成員作為鑒定人,有出庭接受當事人詢問的義務。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專家鑒定組成員不愿或者害怕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率低;即使出庭作證,也很難應付對方當事人和其委托律師以及專家輔助人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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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建議
3.1 建立鑒定專家庫
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種子站(所)作為受理種子質量糾紛的重要機構,在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提升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的專業性與公正性,各縣區種子站(所)應依據當地重點作物種類,廣泛征集科研、栽培、植保和推廣等多個領域的權威專家,以構建轄區內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專家庫。專家庫建成后需向社會全面公開,不僅有助于增強專家庫的透明度,還能為各類田間現場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便利。在啟動農作物田間鑒定工作前,申請者有權查閱專家庫中的專家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擬確定的鑒定專家提出申請回避等合理意見,以確保鑒定過程的公平、公正。對于鑒定專家的管理,應參照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模式,制定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鑒定專家需每年接受專業技能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通過持續學習不斷更新知識體系,提升業務能力,從而更好地適應種子質量鑒定工作的新要求。此外,還需建立健全鑒定專家退出機制。對于那些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無法勝任鑒定工作的專家,或者是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違背職業道德等行為的專家,應果斷取消其鑒定專家資格,并及時從專家庫中除名,以此保證專家庫的整體素質和鑒定工作的質量水平。
3.2 制定田間現場調查規范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應從轄區重點作物出發,總結多年現場鑒定的工作經驗,制定田間現場調查技術規范,從程序上保障現場鑒定的規范性和公正性。現場調查規范對現場調查的取點布局、取點頻率、調查內容、數據記載、鑒定意見格式及用語規范、檔案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明確關鍵節點的重點內容和風險因素。現場調查規范也要從減少誤差方面對環境影響因素進行分類,提高現場調查的科學化水平。田間現場調查規范可以為現場鑒定提供制度性保障,有效應對現場鑒定中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3.3 對種子質量進行全面鑒定
對于有同批次種子的情況,種子使用者應當既申請室內鑒定或小區種植鑒定又申請現場鑒定。室內鑒定或小區種植鑒定具有可重演性,通過其檢測結論,能夠對種子在可控、可重復條件下的各項質量指標進行精準評價,為全面了解種子質量狀況提供基礎數據。在實際糾紛處理中,可將室內鑒定或小區種植鑒定作為參考的背景值,以現場鑒定的鑒定結論為依據,分析造成種子質量損失的原因或(和)損失的程度。通過兩種鑒定相結合的方式,有助于科學、公正、權威地解決種子質量糾紛。對于無同批次種子的情況,采用室內鑒定結果的,要調取完整且關聯性強的證據鏈條,將室內鑒定結論作為分析鑒定結論的參考。在鑒定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室內鑒定結論和現場鑒定結論相悖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斷種子質量本身是符合相關要求的。此時,質量糾紛產生的原因更有可能集中在栽培管理方式、外部環境條件等非種子質量因素上。(參考文獻略)
?本文來自《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調查要點探析》,戳題目可查看全文!
?作者:李欣,孫宇燕,崔曉紅,鄧澍,林憶馨,孟懷德,多麗娜
?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技術推廣中心
?刊于《中國種業》2025年第10期48-52頁 轉載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