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法院從2023年和2024年審結案件中,精選出7件加強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通過生動實踐為種業創新發展筑牢法治屏障。這些案例不僅明確了侵權認定標準,更讓品種權人的維權之路有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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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天賜麥1號”案——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維權更高效
基本案情:河北某農業公司發現趙縣某農資門市未經授權銷售“天賜麥1號”小麥種子,先向農業農村局報案,獲《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1萬元、沒收種子1983斤),后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5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銷售視頻,認定農資門市侵權,判決賠償3萬元。
亮點:行政機關固定證據后,司法及時跟進賠償,實現“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無縫銜接,大幅降低權利人取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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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偉科702”案——分工配合搞侵權?共同擔責沒商量
基本案情:河南某種業公司發現河北三家公司分工生產、加工、銷售假冒“偉科702”玉米種子,經鑒定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完全一致。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三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即使其中一家僅出借生產資質,仍需連帶賠償20萬元。
亮點:明確“出借資質、委托加工”等行為均屬侵權,不同主體分工配合即構成共同侵權,讓“搭便車”者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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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煙薯25”案——名稱相同?直接推定侵權!
基本案情:山東某農科院發現南宮某商貿部在抖音銷售“煙薯25紅薯苗”,宣傳中明確使用授權品種名稱,遂起訴索賠3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依據“被訴品種與授權品種名稱相同可推定侵權”的規定,判決商貿部賠償3萬元,并對侵權種苗滅活處理。
亮點:簡化維權舉證流程,只要名稱一致,直接推定侵權,破解“維權難、認定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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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濟麥22”案——賣“糧食”還是賣“種子”?看實際用途
基本案情:山東某公司發現王某強銷售標注“濟麥22”的小麥,辯稱“賣的是糧食,不是種子”,但買方明確用于種植。
裁判結果:法院以“實際用途”為標準,認定王某強實為銷售繁殖材料,判決賠償7萬元。
亮點:對于“既能當糧食又能當種子”的作物,不再看表面說法,而是緊盯實際用途,杜絕“以賣糧食為名行侵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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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石新633”案——“農民自繁自用”不是侵權擋箭牌
基本案情:河北某種業公司發現定州某種子門市部銷售“原種633”(與“石新633”完全一致),門市部辯稱“自己種剩下的60斤,不算侵權”。
裁判結果:法院從四方面否定抗辯——主體是種植大戶(非普通農民)、目的為盈利、規模超家庭需要、無合法來源,判決賠償6萬元。
亮點:明確“農民自繁自用”四大限定條件,防止以此為借口濫用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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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強碩68”案——包裝信息藏線索,生產者跑不了
基本案情:營口某公司發現“龍玉2022”玉米種子實為“強碩68”套包,包裝標注朝陽某農公司信息,遂起訴索賠。
裁判結果:法院依據包裝標注和二維碼信息,直接推定朝陽某農公司為生產者,判決其賠償5萬元,銷售者賠償1萬元。
亮點:種子包裝信息可作為生產來源初步證據,生產者若無法證明“被冒用”,就得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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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沃玉3號”案——偷賣親本材料?刑事處罰沒商量
基本案情:某煌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科違反保密協議,將“沃玉3號”玉米親本材料賣給他人,導致權利人損失近50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10萬元。
亮點:首次明確“親本繁殖材料屬商業秘密”,以刑事制裁重拳打擊種業核心技術侵權。
司法導向:為種業創新保駕護航!
這些案例清晰傳遞出河北法院的保護態度:
- 強化侵權實質認定,不管是“換馬甲”銷售還是分工配合,只要實質侵權就嚴懲;
- 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善用推定規則、行政證據,讓維權不再“舉證難”;
- 刑事、民事、行政協同發力,構建全鏈條保護網。
未來,河北法院將持續打造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樣板案例”,為“中國種子”的創新與安全撐起堅實法治后盾!
來源丨河北高院、品種權代理人趙靜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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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