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終337號】在北京終審宣判,利馬格蘭勝訴,獲賠5354萬余元。
對上訴人恒基利馬格蘭種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恒基利馬格蘭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3347163.1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200000元,合計為53547163.1元。
基本案情如下: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種(簡稱涉案品種)的品種權人為利馬格蘭歐洲(Limagrain Europe,法國公司),恒基利馬格蘭種業有限公司為利馬格蘭歐洲的關聯企業和該品種權的獨家被許可人。恒基種業公司主張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苑種業公司)生產、銷售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品種作為親本組配所得,請求判令其停止侵害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并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一審程序中,根據被訴侵權品種父本與涉案品種的同一性檢測報告的結論,比較位點數40,差異位點數1,結論為近似;同時,基于金苑種業公司主張加測的5個位點中有4個點位存在差異。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NPO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基種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恒基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主要是金苑種業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種權,其中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授權品種是否具備同一性,特別是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及加測結果的證明力問題是關鍵。
業內專家認為,本案終審結果向行業傳遞明顯信號,一是體現了對中外企業的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司法態度,有利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二是傳遞了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鮮明政策導向。三是明確了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采取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對如何考察擴大位點加測的必要性、加測位點的科學性作出了指引。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
編輯丨農財君
聯系農財君丨18565265490
新時代 新種業
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