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三千五百里
二人“同心”
私自繁育售賣種子
攜手走上不歸路
追悔莫及
01
屋漏偏逢連夜雨,為減損鋌而走險
江蘇省某縣的農民老宋,身懷“育種”絕技,一邊種地一邊給幾家大公司代繁辣椒種子。新疆某辣椒公司找到老宋提出長期合作,由老宋給某辣椒公司代繁綠鳳1號辣椒種子,雙方簽訂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了品種保護責任。
老宋本以為自己能走上發家致富的道路,卻沒想到辣椒種子培育基地遭受了水災。辣椒公司便決定收回綠鳳1號辣椒種并結束與老宋的協議。為了減輕自己的損失,老宋擅自對剩余的綠鳳1號辣椒種子父本、母本進行培育。

恰逢遠在三千五百里外的老劉想做辣椒種子銷售。經人介紹,老劉來到了老宋家,見老宋繁育的綠鳳1號辣椒長勢好,二人便商量:由老宋利用剩下的父本花粉和母本種子生產辣椒種子并起名、包裝,老劉負責銷售。

案發時,老宋賣給老劉綠鳳1號種子660公斤,其中老劉已售221公斤,剩余種子被公安機關扣押。經鑒定,2022年綠鳳1號銷售利潤為1550. 57元每公斤。老宋和老劉的行為造成辣椒公司的銷售利潤損失高達130余萬元。
02
一念之差觸刑法,追悔莫及時已晚
經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老宋明知綠鳳1號系辣椒公司獲得保護的植物品種,其父母本屬于公司商業秘密。但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保密義務,私自繁育綠鳳1號并給種子“包衣”進行售賣;老劉明知綠鳳1號系老宋私自繁育,仍向其購買并銷售;二人行為情節嚴重,均觸犯刑律,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焉耆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二人具有自首、坦白、主動退罰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老劉和老宋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至兩年,并處罰金三萬至三萬五千元不等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優秀的種子可以幫助農民增產增收。但近年來,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此類違法行為不僅影響種植戶的權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生產事故,及時查處種子違法案件,對于維護正常的種子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03
如何選擇優質的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
由此可知,廣大職工群眾在購買種子時,首先應選擇有經營資質、證照齊全、守信用的種子經營單位購買種子,不購買流動商販和無證、無照經營者銷售的種子;其次,購買種子時要檢查是否有生產日期、生產廠家、國家審批文號,堅決不貪圖便宜購買“三無種子”;最后,購種時索要購種憑證,播種后要留存包裝袋,包裝袋內最好留有未種植完的種子樣品,以利于日后出現種子糾紛時作為證據提供。
來源丨兵團第二師焉耆墾區人民法院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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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