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近日審議了《湖北省種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共8章47條,包括總則、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種子生產經營、種子監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廳長蔣星華向大會作立法說明時表示,《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促進種業振興發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保障農民用種安全”等各方最關注、行業最關心的問題,作出相應的制度設計,體現湖北推進種業振興的特點。
推動種業創新可持續發展
為此,《草案》就“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單設一章,強調發揮湖北種質資源大省的優勢,從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鑒定、管理、利用及政策扶持上,補齊育種發展短板,筑牢科研創新基礎。
品種創新,是種業發展、種業振興的“牛鼻子”。
《草案》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種業科技創新攻關計劃,聚焦重大基礎理論研究、育種關鍵核心技術,選育優質高效品種。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國家規定開展5種主要農作物審定、29種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的基礎上,提出開展其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工作,加快推進湖北特色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品種選育及產業發展工作,破解湖北中藥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優勢、高效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在管理服務上無章可循、產業發展上無從著力的困局,促進優勢特色作物品牌培育、全產業鏈發展。
《草案》指出,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但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等要求的,選育者可以自愿向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品種認定;通過認定的品種可以以認定品種的名義推廣和銷售。
促進種業市場主體發展壯大
種業振興離不開市場主體的助力。
蔣星華介紹,《草案》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建立和完善種業扶持激勵的法律制度”這一核心原則。
在縱向角度,《草案》在總體上明確了湖北省、市、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種業扶持、行業保障上的工作要求,明確支持種業發展的工作著力點。強化了發改、財政、科技、人社、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金融保險等參與種子相關工作的要求,進一步發揮各行業、各部門職能作用。
從橫向角度,《草案》一是鼓勵和支持基礎性、前沿性育種技術研究,特別是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對種子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保護科學研究成果。二是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科企深度融合發展,鼓勵種業科技資源、育種材料向企業流動,鼓勵種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企業選育優質、高效品種,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三是加強創新成果保護。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機制。
《草案》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鼓勵、支持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與種子企業在植物新品種權、育種發明專利權、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方面共同開展種子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保護科學研究成果,促進育種成果轉化。
圖片
強化種業振興制度支撐
種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高技術核心產業。
《草案》在立足支持湖北種業發展基礎上,兼顧輻射全國的特殊屬性要求,作出一些特別規定。
《草案》強化重點環節支持,要求搶抓種子基地戰略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科學規劃種子生產優勢區域布局,建立相對集中、長期穩定的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優先將種子生產基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范圍,提升良種保障供應能力。
同時,要積極融入全國規劃,有效利用外省優勢條件和政策,加強異地繁育基地建設。
強化種業振興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種業人才隊伍。
《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子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種業人才,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聯合建立科研實踐培訓基地,健全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
此外,《草案》進一步強化種業依法規范運行,要求規范種子生產經營環節制度,保障種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同時細化了包括許可管理、生產經營檔案管理、網絡銷售行為管理等諸多方面要求;健全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的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制度,給予市縣相應的權限,便于因地制宜開展救災備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