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134”工作思路,聚焦糧食安全、生豬保供、長江禁漁三大領域,以穩糧保供、種子、飼料獸藥、漁政亮劍等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加大重要時節和重點區域的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有效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助力打造新時代更高水平“天府糧倉”。我廳從中選取十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綿陽市涪城區某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種子案
2023年1月3日,綿陽市涪城區農業農村局接綿陽市農業農村局轉交的線索,轄區內某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金穗36”、蓉科玉“789”,經四川省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真實性檢測,判定為“不同品種”,涉嫌生產經營假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在玉米種子生產過程中,將其它品種玉米種子包裝入上述品種包裝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假種子,核定貨值金額為557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涪城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南充市高坪區蒲某無證生產、銷售不合格肥料產品案
2023年3月9日,南充市高坪區農業農村局在對當事人蒲某位于高坪區的肥料生產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肥料登記證、營業執照,執法人員賡即對生產的肥料產品進行抽樣送檢。根據南充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生產的肥料產品鐵鋅肥和鎂鋅肥中鋅的含量實測值為0,磷酸二氫鉀不符合HG/T 2321-2016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蒲某無證生產、銷售不合格肥料產品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高坪區農業農村局已將該案線索移送至南充市公安局行政執法偵查支隊。目前,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
案例三、攀枝花市米易縣某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3年5月25日,米易縣農業農村局在對米易縣某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蔬菜育苗基地進行種子種苗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合作社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農藥,涉嫌無證經營農藥。經立案查明,該合作社已銷售13個品種172袋(瓶、支)相關農藥產品,銷售收入1463.00元。執法人員現場對庫存共計12個品種1224袋(瓶、支)農藥等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經對其自用于育苗生產的農藥品種、使用面積(53畝)、單位用量和使用次數等客觀事實核查,剔除自用部分,依法認定該合作社無證違法經營8個品種709袋(瓶、支)農藥,核定貨值金額為5444.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米易縣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宜賓市翠屏區劉某某涉嫌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2023年7月7日,宜賓市翠屏區農業農村局在思坡鄉中河村蔬菜集中收購點,對村民劉某某正在銷售的豇豆進行抽樣。經翠屏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檢測站檢驗,該批次產品高效氯氟氰菊酯實測值為0.57mg/kg(標準值≦0.2mg/kg ),被判為不合格品。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種植豇豆沒有嚴格執行農藥間隔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得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翠屏區農業農村局責任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成都市郫都區張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1年9月24日,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接群眾舉報,反映有人非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總隊郫都支隊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查獲待宰生豬31頭,鏈環、砍刀等屠宰工具若干,現場有燙灶、鍋爐等屠宰設施。經立案查明,該場所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張某于9月20日、23日、24日連續開展生豬屠宰活動,涉案貨值金額84762元,取得銷售收入5826元。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6月23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屠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5826元,并處罰款127143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2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本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隨后張某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按照撤訴處理,原告被告雙方按一審判決執行。
案例六、廣元市朝天區某信飼料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案
2023年3月17日,廣元市朝天區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河南省新鄉市某信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仔豬前期配合飼料寶貝壯和大保育粗蛋白質不合格。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的兩種配合飼料進行抽樣送檢,檢驗結果均為粗蛋白質“不合格”,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經立案查明,某信飼料有限公司于2月20日調運至該公司朝天區中轉庫房的仔豬前期配合飼料寶貝壯、大保育共90袋,貨值金額17560元;已銷售69袋,銷售收入13296元。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廣元市朝天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296元,沒收違法經營的飼料21袋,并處罰款351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遂寧市射洪市黎某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2023年7月21日,射洪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稱有人在太和鎮土門埡轉運無檢疫證明生豬。執法人員隨即到達現場,擋獲生豬運輸車輛3輛,生豬360頭。經立案查明,黎某在綿陽市三臺縣收購了360頭生豬,在未申報檢疫,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三臺運輸至射洪,然后卸轉到另外兩輛生豬運輸車上,準備運往江油市繼續飼養。官方獸醫對涉案生豬進行補檢,合格后出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認定同類檢疫合格生豬貨值金額為14601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射洪市農業農村局對黎某作出了罰款61326.7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自貢市富順縣蔡某某違反禁漁區規定捕撈案
2022年10月22日,富順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通過“富順縣漁政綜合管理平臺”視頻監控發現蔡某某攜帶網具駕駛自用船(船名:富自用152)在禁捕水域沱江東湖街道桌子角段進行捕撈。經現場檢查,查獲花鯖、細鱗鯝、高體近紅鲌等漁獲物1.22公斤。執法機構立案調查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富順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6000元并沒收漁獲物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涼山州冕寧縣陳某、吳某、宋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捕撈案
2023年2月20日,陳某、吳某、宋某在冕寧縣漫水灣鎮沙壩河河口非法捕撈,被涼山州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擋獲。案件調查過程中,3名當事人主動認錯認罰,積極配合案件查辦,自愿申請開展生態賠償,涼山州農業農村局出具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認定并與當事人磋商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當事人于3月5日在執法機關監督下自行在符合《水生生物增值放流管理規定》的苗種生產單位采購了價值6413元的本土魚種短須裂腹魚魚苗,采用增值放流的方式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相關規定,涼山州農業農村局于4月12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漁獲物(全部符合適宜放歸條件,已于2月20日當場放歸沙壩河),沒收使用的漁具,罰款人民幣10000元(其中陳某4500元,吳某4500元、宋某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達州市大竹縣周某都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案
2023年3月,大竹縣農業農村局接大竹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對周某都使用禁用漁具在大竹縣東柳河柏林鎮夏家橋河段非法捕撈水產品開展立案查處。經調查認定,當事人于2022年7月9日網購一套錨釣寬度為7厘米的可視錨魚裝備,截至案發日,在大竹縣東柳河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5次,漁獲物共計31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大竹縣農業農村局對周某都作出了沒收漁具和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