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農業的芯片,良種培育來之不易,侵權手段卻不斷花樣翻新。你可能想不到,一粒小小的種子里,竟也有著真與假的對決、正與邪的對峙。10月16日世界糧食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介紹了該院知識產權法庭過去一年來在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關典型案例。
統計顯示: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國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種權一審民事案件3100件,二審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審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審民事案件164件,分別是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對于涉種業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果斷亮劍,不斷優化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通過提高判賠數額、降低維權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減輕舉證難度,延長保護鏈條、縮短審理周期,提煉裁判規則、擴大普法宣傳等一系列舉措,扎實推進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植物新品種被他人侵權銷售,是否意味著其獲得的品種權喪失新穎性?“卡利普索”系果子蔓屬植物新品種,植物種類為鳳梨,品種權人為愛某特公司。2021年2月5日,陳某芳以涉案品種權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卡利普索”品種權無效,主要理由為“在中國申請日以前,涉案品種在境外銷售已超過四年,在中國境內銷售已超過一年,已形成事實擴散,不具備新穎性”。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為,涉案品種不因其他主體的侵權銷售而喪失新穎性。陳某芳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訴訟請求。陳某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法經審理后認為,對于影響植物新品種權新穎性銷售行為的判斷,關鍵要看是否存在育種者自身或經其許可的銷售行為,未經育種者許可的侵權銷售行為不影響授權植物品種新穎性的認定,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進一步細化了植物新品種權新穎性的判定規則,有力維護了品種權人的權利。
“證明難”一直是品種權人維權的難點。在“鉅寶紫水晶”蝴蝶蘭品種侵權案中,“鉅寶紫水晶”與“紫水晶”同為蝴蝶蘭。鉅某公司認為,創某公司銷售的“紫水晶”蝴蝶蘭花卉侵害了其對“鉅寶紫水晶”植物新品種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遂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支持其請求,判決創某公司賠償12萬元。創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認為,被訴侵權品種名稱使用了授權品種名稱中具有顯著性的核心識別要素,授權品種DUS測試(對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進行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記載的主要性狀能夠直接通過目測觀察,且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的主要性狀高度相似,被訴侵權人未能提交育種來源等反駁證據證明兩者的特征特性不同,綜合考慮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最終,以“名稱相似”結合“主要性狀比對”以及缺少反駁證據,作為認定同一性的推斷依據,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在一起涉“金如意”山楂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某山楂研究所享有“金如意”山楂新品種的實施權。該研究所發現,李某在朋友圈宣傳“黃山楂”種苗的內容,經公證取證,購買到被訴侵權種苗。檢驗報告顯示,被訴侵權種苗與“金如意”為極近似或是相同品種。該研究所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支持其請求,判決李某賠償15萬元。李某不認可一審法院關于同一性的認定結論提出上訴,主張檢驗報告對照樣品來源不明,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最高法審查了檢驗報告的對照樣品來源,并查明李某曾從前述某山楂研究所經銷商處購得“金如意”種苗用于繁殖銷售,且李某在微信聊天以及朋友圈中均對“黃山楂”進行宣傳,而“金如意”品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果皮顏色呈黃色,在李某抗辯所提及的各種山楂品種中,僅阿爾泰山楂具有相同顏色,但性狀比對的結果顯示被訴侵權種苗的性狀與“金如意”高度吻合,與阿爾泰山楂等其他品種存在顯著差異。合議庭認為,現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被訴侵權種苗與“金如意”具有同一性的事實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無需再就該事實進行司法鑒定。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對于同一性的認定顯著減輕了品種權人的舉證負擔,縮短了事實查明的周期,在保障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提高了審判效率。
除了“證明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也是長期困擾品種權人的維權難題。對此,知識產權法庭充分利用證據保全、基因分子檢測、技術調查、專家輔助、專家咨詢等手段,解決專業技術事實查明難題;積極適用舉證妨礙、舉證責任轉移及事實推定規則,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有效減輕品種權人證明負擔。在該庭2024年審結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品種權人勝訴率高達90%。
“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將進一步規范技術事實查明方式和審查標準,促進提高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準確性、規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