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玉米種子被侵權,竟然引發5334.7萬余元的賠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眾介紹了一年來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成效,其中,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對“NP01154”玉米新品種侵權上訴案的案情進行了詳細披露。在該案中,原告公司向侵權方索賠1.6億元,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經綜合考量,依法將賠償金額確定為5334.7萬余元。該案是目前判賠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輿論稱其為種業保護的“創紀錄判決”。
據了解,恒某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經營玉米自交系“NP01154”品種并有權進行民事維權。恒某公司起訴主張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品玉491”等7個雜交玉米品種均系使用“NP01154”作為親本組配形成的品種,請求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6億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該案一審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與“NP01154”品種具有同一性,金某公司構成侵權;金某公司提交2994號測試報告認為兩者為不同品種,其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通過擴大位點檢測形成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為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與“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令駁回恒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并嚴格質證,對有爭議的2994號測試報告要求檢測機構作出補充說明并實地調查核實。同時依職權調取包括品種權審查檔案、行政執法記錄等大量證據,就玉米分子鑒定加測位點的專業事實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育種專家、行業主管部門、法學專家等的意見。最終認定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因不符合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不具有證明力。
最高法經審理認為,金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NP01154”品種權;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并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為1倍,進而確定賠償總額為補償性賠償數額的兩倍,即5334.7萬余元。二審判決同時要求金某公司:一是停止使用與“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為親本生產雜交玉米種子,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種子;二是在法院監督或恒某公司見證下,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三是將本判決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東、關聯公司等相關主體,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判決明確,如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停止侵權義務的,應當依法支付遲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項的,以每日10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項的,以每日5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項的,以每日2萬元計算。
該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動聯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各項侵權責任。恒某公司負責人表示:“這次勝訴不僅是公司個案的勝利,更是整個行業的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