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發布《2021下半年—2022年上半年自治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根據網站公布文件顯示,案例共有十起,其中種子案件共兩起,以下是全文內容:
2021下半年—2022年上半年自治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公示
2021年下半年以來,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立足鄉村振興,在不斷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礎上,強化辦案能力,聚集主業主責,查處了一批典型且社會影響深遠的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為農業生產安全保駕護航。現將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阿克蘇地區某公司銷售假種子、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種子、未備案種子案
2022年3月,阿克蘇地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涉嫌:1、經營的新陸中67號(世紀千斤王)40袋,新陸中67號(疆中棉王)195袋,新陸中46號(棉狀元)72袋,新陸中46號(秋多多)12袋棉花種子共計319袋,規格為10公斤/袋,未在當地農業農村局備案;2、未封口的新陸中67號(疆中棉王)20袋,規格為10公斤/袋,涉嫌為其他品種冒充新陸中67號;3、銷售的新陸中67號(世紀千斤王)、新陸中67號(疆中棉王)、新陸中46號(棉狀元)、新陸中46號(秋多多)包裝沒有使用說明;4、未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臺賬等違法行為。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銷售的種子未在當地農業農村局備案、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種子、銷售假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阿克蘇地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種子20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48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生產、銷售假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對保護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當事人以雜交棉冒充“新陸中67號”品種銷售,是典型的經營假種子行為。制售假種子的行為不僅危害農業生產安全,也破壞了種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為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執法部門以“零容忍”態度,嚴格打擊制售假劣種子行為,規范種業市場經營秩序,做到切實維護人民利益和市場秩序。
二、阿克蘇地區庫車市某農業設施公司蔬菜基地農藥超標案
2022年3月,庫車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庫車市某公司種植的辣椒、番茄、南瓜進行監督抽樣時,經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烏魯木齊)檢測,庫車市某公司的辣椒中噻蟲胺超標。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種植的辣椒中噻蟲胺超標(標準要求≤0.05,現檢測結果為≤0.074),不合格,(檢驗報告日期:2022年4月29日、檢驗報告號:2022-N-2055)。噻蟲胺不合格,檢測依據:(GB23200.39-201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條之規定,庫車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農藥殘留標準是農產品生產者正確使用農藥的基本指引。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超出農藥殘留標準范圍使用農藥,直接威脅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庫車市農業農村部門秉持對食品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真正做到了檢打聯動、精準執法,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三、塔城沙灣市曹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
2021年9月,沙灣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農業農村廳轉辦的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投訴舉報函,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反在沙灣市東灣鎮一地塊未經其代理的品種權人同意繁育制種保護品種華美1號玉米雜交種。
經調查,舉報人反映的玉米雜交種其代理的種業公司具有獨家生產經營權,沙灣市東灣鎮曹某未經華美1號品種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在沙灣市東灣鎮繁育制種華美1號玉米雜交種59.15畝。沙灣市農業農村局充分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自愿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同意,侵權人曹某將位于沙灣市東灣鎮生產的華美1號玉米雜交種共59.15畝的玉米植株全部機械粉碎成青貯飼料。按照此協商協議,9月9日侵權當事人完成承諾事項。
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種子行政違法案件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行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只有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才能進行行政處罰。未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權案件主要通過協商、調解或法院訴訟解決。協商解決侵權糾紛的好處是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行政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侵權的進一步擴大,也有利于促進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發展。該案在沙灣市農業農村局的支持下,案件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侵權問題,即減少了品保權人維權成本,又化解雙方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巴州庫爾勒市阿某無拖拉機駕駛操作證、駕駛無牌證拖拉機、拖拉機未年審案
2022年5月,巴州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庫爾勒市某鎮田間路查時,發現一輛東方紅250型號大型拖拉機行駛時車頭部位未懸掛車牌,經詢問,當事人無法提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駕駛作業。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阿某駕駛無拖拉機駕駛操作證、拖拉機未年審、駕駛無牌證拖拉機在鄉村路段行駛,執法機關認為該車輛不具備上道路行駛田間作業的條件。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二、四、七款之規定,巴州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0元的行政處罰。
農忙季節是大型農機具使用的密集時段,農機車輛無駕駛操作證、無行駛證、無車輛號牌,車輛未年度安全審驗,不具備上道路行駛田間作業的條件,具有嚴重的安全隱患。本案中,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巡查中發現了問題隱患,并積極查處,排除了安全隱患,保障了農業安全生產,同時也對群眾進行普法,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
五、塔城地區沙灣縣某種業經銷部擅自修改肥料產品標簽案
2022年3月,塔城地區沙灣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沙灣縣農資市場進行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在沙灣縣某種業經銷部門店及庫房內有標稱“綠晶菌越”的肥料產品標簽內容與農業部規定內容不符。
經立案查明,該產品肥料登記證“微生物肥(2018)準字(4312)號”與“綠晶菌越”標簽標識肥料登記證號相符,“綠晶菌越”肥料登記證農業部登記批準適用于水稻,與其標簽標識適用作物(各種大田作物棉花、辣椒、果樹、蔬菜、豆類、瓜類、蔥、姜、蒜、馬鈴薯、花生、花卉等)內容不符。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沙灣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件責任主體明確,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對于此類案件的堅決查處打擊有利于推動農資長效治理,農業執法部門堅持邊實踐邊探索邊總結,不斷加強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力爭從根本上萎縮偽劣農資的消費市場、鏟除偽劣農資犯罪的滋生土壤,有效維護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讓假冒化肥無處安身,讓農民用上的是真正的放心農資產品。也提醒經營者對購進的農藥進行查驗,如果銷售了不合格的農藥將受到法律嚴懲。
六、喀什地區喀什市努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或者駕駛證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案
2022年4月,喀什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與地區執法支隊開展第一季度交叉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努某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機械操作證或者駕駛證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努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行為,違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鑒于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喀什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努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農機執法面臨多種問題,一些農機駕駛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執法過程中存在不掛安全鏈、轉向燈和剎車燈不亮、反光膜缺損等安全隱患,還存在違規載人、私自改裝農用機械設備以及超載貨品等違法行為。此案對農機駕駛員具有教育意義,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提高民眾法律意識、守法意識,使其了解無證無牌駕駛農機是違法行為。
七、博州精河縣張某未履行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責任案
2022年3月,精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村民張某承包種植的500畝小麥未履行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責任。張某法律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沒有回收義務,經執法人員對張某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錯誤,被處罰后立即履行了廢舊地膜回收義務。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精河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農民對于履行廢舊地膜回收的責任不主動、不積極,違法意識淡薄,雖然知道地膜殘留對土壤環境的危害,但不認為這是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農田地膜污染在農村地區較為普遍,對農業生產具有潛在危害。本案通過以案釋法,在執法的同時進行了普法宣傳,極大的遏制了種植戶隨意棄置、處理廢舊地膜的違法行為,在社會上引起了良好的反響。對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業生產、改善土壤環境、保障糧食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八、和田地區墨玉縣某農資店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2年2月,墨玉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對墨玉縣某農資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立案查明,該農資店經營農藥包括格力斯大三元(除草劑)15盒,甲維高氯氟9小袋,溴氰菊酯19盒,乙烯利(植物生長調節劑)14桶。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墨玉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無證經營農藥的違法行為案件,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為追求利益,喪失守法經營底線,只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就經營農藥,嚴重擾亂了農資市場經營管理秩序。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農資經營門店作為銷售農藥的主體,在經營農藥之前要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要求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和經營假劣農藥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提醒廣大農牧民購買農藥要到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門店,如果購買到假劣農藥可按照相關法律舉報和索賠。
九、伊犁州伊寧市某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案
2021年9月,伊犁州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伊寧市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
經立案查明,2021年4月當事人與蠡縣某制香公司簽訂19000千克的“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購銷合同(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玉米,15000千克;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蠟丸11.5元/千克,4000千克),當事人向蠡縣某制香公司先后支付貨款173500元。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玉米”900千克,銷售金額13500元,另有2551千克(“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玉米”1922千克和“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蠟丸”629千克)作為伊寧市公共衛生防治免費投放使用,庫存剩余“0.005%溴敵隆毒餌殺鼠劑”15556.5千克,貨值金額142343.25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未取得限制性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500元,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限制性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案件,屬于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執法人員重點檢查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專柜銷售、進銷臺賬、實名購買、溯源管理的落實情況,實現違法行為的溯源打擊,加大對跨區域無證銷售實行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產品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幫助當事人認識錯誤并及時改正錯誤。
十、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某獸藥經銷部經營假、劣獸藥案
2022年2月,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新市區某獸藥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獸藥店“口黃凈6瓶,鹽酸多西環素片24瓶,衣原體專治片5盒”在國家獸藥基礎數據庫無法查詢到該批次獸藥批準文號。
經立案查明,標稱由西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口黃凈6瓶,鹽酸多西環素片24瓶,衣原體專治片5盒”為假、劣獸藥。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假、劣獸藥的行為,作出沒收口黃凈6瓶,鹽酸多西環素片24瓶,衣原體專治片5盒,沒收違法所得18元,罰款219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即便案情較為簡單,罰款金額也不高,仍然體現了執法人員對于售假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假獸藥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使用假劣獸藥不僅會貽誤畜禽治療,而且會掩蓋病癥,延長病程,使畜禽錯過最佳的治療時機,導致病情惡化,長期使用假劣獸藥會使畜禽產生藥源性疾病,影響畜禽生產性能,甚至會導致中毒、死亡現象發生,容易造成人民巨大損失。執法人員嚴厲查處此類案件,將威脅畜產品安全的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為百姓營造安全健康的市場環境。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2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