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6日訊(記者 王春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黑龍江省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依法促進種業發展,加強種子管理相關細則作出明確規范。
●《條例(草案)》明確了五項工作制度
一是種子儲備制度,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調劑余缺,滿足生產需要,對儲備的種子定期更新。二是建立種質資源普查制度,規定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開展種質普查、整理、登記工作,收集種質資源并建立原始檔案。三是依法明確了主要品種審定制度,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法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并由依法設立的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工作。四是依法明確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規定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法登記,省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五是依法明確了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生產經營,以及從事實行選育生產相結合的種子企業須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
●《條例(草案)》規定了四項監管職責
一是種質資源保護職責,規定省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庫,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和管理;同時要求由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對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進行日常監管,對盜取、損毀種質資源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向省種子管理部門報告。二是種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推進種子生產基地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集約化、信息化建設;有關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的指導,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三是誠信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種子生產經營主體誠信和失信信息進行歸集,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公示。四是優勢農作物種子繁育基地保護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優勢農作物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
●《條例(草案)》規定了四項管理措施
一是撫育采伐管理措施,規定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進行撫育采伐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調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相關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實施采伐應當符合采伐作業規程要求。二是生產經營管理措施,規定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種子生產經營者銷售的種子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三是生產經營檔案管理措施,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注明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
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保證可追溯。四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措施,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為其成員提供農作物種子代購服務;向本社社員以外有償提供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
●《條例(草案)》作出五個方面的相對人權益保護規定
一是為有效解決因種子真實性產生的糾紛,規定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品種審定申請者提供的標準樣品進行封存,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檢測,封存的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和檢測結,可以分別作為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真實性糾紛的處理依據。二是為便于種子購買者維權,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種子購買者開具銷售憑證,注明售出種子的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數量、價格以及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名稱
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三是為給種子使用者遭受的損失給予合理賠償,細化了上位法規定,明確了“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四是為合理保護種子購買者的損失賠償權,規定在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購買種子,因種子質量、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可以向種子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要求賠償。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給予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經營者追償。五是為保護相對人授訴舉報權,規定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