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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種業科研、教學到種子法規教育,再到種子法律事務,種子行業恐怕找不出第二個有如此豐富經歷的種業專業律師。他就是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的武合講律師,從進入這個“圈子”算來,已經有30余年,他決心把這份“熱情”繼續燃燒下去。
他說,剛剛過去的2015年,是他最充實的一年,實現了作為一位種業律師的心愿。2016年,他希望種業人需要做兩件最緊迫的事情。

Q1 2015是中國種業的變革之年,在法治上體現了哪些進步?
與處理種子法律事務有何關聯?2015年中國種業變革在法治上的進步體現,就是種業十大事件。其中與處理種子法律事務關系最密切的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正式頒布出臺、品種將獲DNA“身份證”、種業打假源頭治理強度加大、違法查處與違紀查處相結合;與種業法律顧問關系最密切的還有品種審定制度改革步代加快、品種審定綠色通道、植物新品種保護進度加快、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可到種企兼職、種業開啟電商模式。
Q2 2015年種子法的修訂始終貫穿全年,作為種業資深律師,你最大的感觸是什么?
我自1977年從事種業教學和種業科研工作,自1990年起在大學從事種子法規教育工作,自1997年從事種子法律事務專業律師工作,30多年來,從未像2015年這樣工作得充實。
這一年,是種子法修訂廣泛征求意見的一年,我通過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學會等單位組織的種子法修訂征求意見座談會,利用多種渠道提出了自己對種子法的修改意見,其中多條被修訂后的種子法采納,實現了一位種業律師的心愿。
例如:審定人責任、鑒定人責任、檢驗人責任、品種退出、品種登記、賠償原因、賠償主體、賠償范圍、調運檢疫、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假種子范圍、劣種子范圍等。
Q3 2016年1月1日,新種子法開始實施。在你看來,哪些是種業人最關心的?你最關心的是什么?
新《種子法》設立了品種登記制度、引種備案制度、生產經營備案制度、使用說明和風險提示責任制度等新的法律制度,對原有的品種審定制度、種子生產經營制度也進行了修訂,這些新設立制度和修訂制度的實施,需要具體的操作規范;這些可能是種業人比較關心的。
作為專職種業律師,我最關心的是農業部盡快制定出完善的行政規章和專業規范,讓種業人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又有章可循。
Q4 2015年,在你接手的種子案件中,給你印象最深的是哪件?并談談你對該案件的理解。
種子質量糾紛案件屬于綜合案件,處理一起種子質量糾紛,一般需要打3至8場官司
2015年我承辦的某市黨委政府成立專案組督辦的生產銷售香菇假劣種子刑事案件,就是一起權力干預的典型種子質量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涉案香菇菌種是假菌種,核心證據是農業部食用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涉案菌種實行田間和室內檢驗后得出的鑒定意見。否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指控第一步,是必須否定該鑒定意見。我們通過啟動法律程序,請求農業部直接否定了該鑒定意見,省略了以后的三場官司。這可以算作第一場官司,這第一場官司就在案件性質上取得了突破。
公訴機關指控種子生產經營者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關鍵證據是田間現場所在地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農業專家組成鑒定組實施田間現場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否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指控的第二步,是否定該鑒定結論。為否定鑒定結論,我們從行政復議開始,一直到行政訴訟的二審終審,打了三場官司。
公訴機關指控種子生產經營者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另一份關鍵證據,是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包含生產成本損失3972041元和可得利益損失9657693元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我們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了價格鑒定復核程序。
最后是刑事訴訟的一審和二審。
這起案件給我最深的印象是,辦理種子質量案件的“難”和“累”。
Q5 在處理種子糾紛案件中,沒有種子領域的專業法官,請問怎樣打種子官司?
首先,法院是按照審理案件的性質設立審判法庭,不是按照審理案件的專業設立審判庭,所以沒有農業法庭和種子法庭。法院沒有種子法庭,法庭沒有種子法官,審理種子案件的法官大多不懂種子。在此司法環境下,辦理種子案件的律師必須懂種子;發生種子糾紛的,應當聘請懂種子專業知識和種子法律知識的種子律師教會法官審好種子案件。
Q6 目前,種子行業缺少專業律師,你給未來要成為種子行業領域的律師什么建議?
一方面,種子法律事務專業性太強,缺乏種子專業功底的律師做不了,所以缺乏專業律師。另一方面,種子行業又太小,案件不多;而種子企業往往較小,一些案件律師的律師費都收不上來,所以愿做種業律師的律師少。
我給未來要成為種子行業領域的律師的建議是,做種業律師必須掌握種業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規范。質量鑒定與技術鑒定分不清、檢驗報告看不懂的律師,難辦種子質量案件;銷售與買賣、委托與代銷、委托生產與預約生產分不清的律師,辦不好非法經營案件。
Q7 種業雖小,但面臨的問題卻不少。2016年,你想給種業人士說些什么?
2016年,是新《種子法》實施的元年。我作為在種子行業工作幾十年的專業承辦種子案件的律師,從職業角度,最想給種業人士說的話是,種業行業沒有救世主,做強做大種業靠自己。
鑒于種子糾紛的風險性和災難性,我認為種業人最緊迫的是要做兩件事:一是從體制上成立維權組織,二是從制度上制定處理種子糾紛預案;這可能需要種子協會牽頭。
第一,處理種子案件,農民是弱者,但有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支持和幫助,農民又是強者。發生種子糾紛時,面對在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支持下的農民,種子生產經營者需要維權。我建議種子生產經營者成立由專業律師和農業專家組成的維權委員會,在處理種子糾紛中維護種子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處理種子糾紛有其特定的程序和知識,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種子糾紛處理種子預案,制定各類種子糾紛的處理指南。發生種子糾紛的,由專業組織專業人員遵循專業程序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