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士罡 裴玉鳳 來源:山東科技報
目前,不少農民朋友在防治農作物病蟲草害時,常將幾種農藥混在一起施用,如果混用不當,不僅起不到應有的效果,還極易使農作物產生藥害、增加用藥成本、造成人畜傷亡等事故。因此,混用農藥必須謹記六條原則。
1、混用農藥時一般不應讓其有效成份發生化學變化。一是混合后發生化學反應致使作物出現藥害的農藥不能混用:如波爾多液與石硫合劑不能混用。石硫合劑與松脂合劑、有機汞類農藥、重金屬農藥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堿性農藥不能混用:常用農藥一般分為酸性、堿性和中性3類,酸堿性農藥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結構的農藥不宜與堿性農藥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殺菌劑如代森鋅、福美雙等不宜與殺蟲劑敵百蟲、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離子型農藥,特別是除草劑如野燕枯、2甲4氯胺鹽、草甘磷等在混用時也可發生反應而降低藥效。
2、不能破壞藥劑的藥理性能。兩種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濕潤性。兩種可濕性粉劑混用,則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懸浮率及濕潤性、展著性能。這不僅是發揮藥效的條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變化而失效、減效或產生藥害。
3、必須確保混用后不產生藥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敵稗混用,混用后會使作物產生藥害。
4、要保證混用后的安全性。農藥混用后要確保不增加毒素,對人畜要絕對安全。
5、農藥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種間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單用拿捕凈、蓋草能即可防除。若兩者混配,雖然從藥劑穩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單用成本低些。如較昂貴的新型內吸性殺菌劑與較便宜的保護性菌劑品種混用,較昂貴的菊脂類農藥與有機磷殺蟲劑混用等。
6、要明確混配藥劑的使用范圍。要明確農藥混配后其所含各種有效成份單劑使用范圍之間既有關系,更有區別。農藥混用前要仔細閱讀說明書,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試驗。混用農藥品種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對象,以達到農藥混用后擴大防治范圍、增強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劑使用后,農副產品的農藥殘留量還應低于單用藥劑。混配混用農藥只有在使用范圍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點,混配才有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