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自行生產假冒西瓜種子合計40余萬粒,警方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追回28萬元發放給瓜農;
羅源縣某鎮一農資經營部經營劣種子,被沒收涉案水稻種子17袋(共8.5千克),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部門共計查扣偽劣玉米種子散籽2.65噸,茍某某、徐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共處罰金75000元;
近期,重慶市市農業農村委公布2024年重慶市農資打假10起典型案例。萬州區某農資經營部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案、涪陵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永川區某農業生產資料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案上榜。
01
徐州睢寧警方破獲假西瓜種子案
2024年1月,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接到舉報,稱有瓜農種植的“嘉年華721”西瓜出現異常。經過深入調查,大隊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古井鎮北曹行政村,利用打印機、封包機等工具,自行生產假冒的“嘉年華721”西瓜種子,并向睢寧縣魏集鎮種子經銷商侯某、鮑某出售2000余包,合計40余萬粒。這些假種子被銷售給徐州睢寧、宿遷及周邊地區的瓜農,導致西瓜果實出現“提前成熟,厚皮、塌瓤、不耐高溫”等系列問題。
睢寧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迅速行動,收集固定證據,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經正規機構鑒定,確認涉案種子為假冒產品。目前,張某和王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已被逮捕。
2025年1月23日,食藥環大隊聯合睢寧縣檢察院在魏集鎮舉行“迎新年 集中退賠”活動,成功將追繳的涉案資金28萬元賠償款發放給受損群眾。

02
羅源縣某鎮一農資經營部經營劣種子案
2024年4月,羅源縣農業農村局接到通知,福州市農業農村局在羅源縣某鎮一農資經營部抽檢到的某品牌水稻種子,經福州市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水分實測值不合格。被抽檢單位收到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后,立即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羅源縣農業農村局認定該批次種子為劣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羅源縣農業農村局責令該農資經營部停止經營該批次水稻種子,沒收涉案水稻種子17袋(共8.5千克),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有關部門結合自由裁量權標準給予1萬元行政處罰,通過將教育和懲戒相結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福州市農業農村局提醒廣大種子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必須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03
茍某某、徐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玉米種子散籽案
2024年2月,某公司在牡丹江林口縣進行市場排查時,發現了一批來自甘肅張掖的某玉米種子散籽。該公司懷疑這批種子存在問題,便立即向當地執法機關投訴。執法人員迅速行動,對這批種子進行抽樣檢測,經比對,確認其與正規的某玉米種子存在差異。
4月28日,林口縣公安局正式受理此案,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辦案民警通過調取銷售數據、銀行后臺信息以及微信記錄等相關資料,逐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調查發現,這些偽劣種子的銷售鏈條涉及多人。

7月6日,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從看守所提出,直接押解回哈爾濱,并關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審訊過程中,徐某某交代,其銷售的侵權玉米種子散籽是從上線茍某某處購買。得知這一情況后,公安人員立即對茍某某展開立案調查。
7月15日,涉案人員茍某某在甘肅省張掖市臨澤縣被成功緝拿歸案,并羈押在臨澤縣看守所。至此,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部門共計查扣偽劣玉米種子散籽2.65噸。

2024年11月21日,林口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茍某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徐某某同樣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這起案件的偵破和判決,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秩序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也為其他不法分子敲響了警鐘。
04
萬州區某農資經營部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案
2024年3月,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圣美斯辣椒登記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為四川春、秋兩季,薄皮早椒登記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為江西修水縣、湖南省平江縣春、秋兩季。經查,涉案辣椒品種種子無適宜重慶種植信息。2024年7月,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5
涪陵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
在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組織的2024年春季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督抽查中,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玉米雜交種品種真實性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判定為假種子。2024年12月,涪陵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6
永川區某農業生產資料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案
2024年2月,永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農業生產資料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水稻種子包裝標簽未標注品種權號。經查,涉案種子屬于授權品種,應當標注品種權號。2024年5月,永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丨福州新聞網、揚子晚報、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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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