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西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與利用,保障種源安全,夯實種業振興基礎,更好地服務于科學研究、品種培育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法律和配套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編制了《江西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5年2月25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1.電子郵箱:jxszyc@163.com2.聯系人:吳樣孫聯系電話:0791-86225629
江西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促進農作物種質資源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務于科學研究、品種培育和產業發展,保障種源安全,夯實種業振興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以下簡稱“江西省庫(圃)”)面向社會提供種質資源共享利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質資源是指江西省庫(圃)中保存的可向社會提供共享利用的種質資源,包括各類農作物的地方品種、栽培種、野生近緣種和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制和自然變異的各種遺傳材料。
第四條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是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的組織協調單位,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工作,包括制定江西省庫(圃)共享利用績效評價體系、考核江西省庫(圃)共享利用成效等。
第五條 江西省庫(圃)應積極響應社會共享需求,承擔種質資源的共享分發、效果跟蹤、繁種補庫等工作;保證庫存種質資源的質量與數量,對低活力、庫存不足的種質資源應及時繁殖更新。
第六條 江西省庫(圃)應積極開展科普教育,不定期組織優異種質資源現場展示觀摩,以促進種質資源的共享服務,提高優異種質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條 鼓勵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種業公司和個人向江西省庫(圃)捐贈、交存農作物種質資源,包括境外引進的種質資源。江西省庫(圃)應向交存種質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出具交存證書,對享有知識產權或有條件共享的,雙方還需要簽訂協議對共享條件和權益等做出具體的約定。
鼓勵江西省庫(圃)加強省外優異種質資源的引進利用,外省單位或個人申請本省種質資源可以通過成果共享、對等交換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科研與教學單位、企業、社會團體與組織以及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科研、教學、育種或生產試種等需要,可向江西省庫(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請,獲得合理數量的種質資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應以法人單位名義申請,對于確無法人單位的,通過江西省庫(圃)審批后可以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申請人中的個人主要指農民育種家等無所屬單位的自然人。
第十條 申請人通過江西省農作物種質資源數據庫查詢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填寫并上傳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見附件1)。向江西省庫(圃)提交或捐贈種質資源的申請人,享有優先提供共享服務權。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合理申請獲得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數量要與申請用途相匹配,原則上同一申請人每年申請同一類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份數不超過100份,種子類資源每份不超過50粒,無性繁殖類資源每份1個枝條(植株、葉片等),且同一份資源一般不得重復申請。確因研究需要,超過上述數量限制的,應與江西省庫(圃)協商并簽訂共享協議后獲取。對于大批量引種且利用目的不明確的,江西省庫(圃)有權駁回其申請。
第十二條 江西省庫(圃)應于申請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申請用途與數量等進行審核,并答復申請人。對于因庫存不足或季節不適等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并適時提供。申請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可選擇通過郵寄或自提等方式取得所申請的種質資源。種質資源分發共享郵寄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江西省庫(圃)提供種質資源實物的同時應提供其基本信息,如有深入鑒定評價數據、利用方法等研究性數據或信息,申請人可與江西省庫(圃)協商并有條件獲取。
第十四條 申請人獲得的種質資源應按照申請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請品種審定、登記、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未經原提供種質資源的江西省庫(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所獲得的種質資源。
第十五條 對創新種質、改良種質以及具有知識產權或相關約定的種質資源,申請人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約定,通過與利益相關方簽訂共享協議等方式,經授權后才能有條件共享利用。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于所獲取種質資源一個生長季內,以及利用所獲取種質資源取得相關成果后一個月內向江西省庫(圃)反饋種質資源利用信息(見附件2)。對申請人不按規定反饋意見的,江西省庫(圃)有權不再向申請人提供種質資源。對積極反饋利用信息的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江西省庫(圃)將優先為其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七條 利用從江西省庫(圃)獲取的種質資源開展研究并取得相關成果的,在發表研究成果或申請相關權利時須標注種質資源來源,并致謝相應的江西省庫(圃),同時列出所涉及農作物種質資源編號。
標注格式為:研究成果所用的XX份+作物名稱+種質資源來源+江西省庫(圃)全稱;致謝格式為:感謝[江西省庫(圃)全稱]提供[作物名稱]種質資源。
第十八條 如利用江西省庫(圃)共享的種質資源產生商業利益的,應通過協商與江西省庫(圃)分享所獲利益,通過簽訂共享協議有相關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實施。
附表: 1 農作物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
2 農作物種質資源利用信息反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