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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影響因素研究——基于176份判決書的實證分析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2-08  來源:《中國種業》2025年第2期  作者:尤榮祥 羊潤康  瀏覽次數:1000
 

      摘要: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侵權認定是否成立,主觀上往往考量被訴侵權人商業性使用植物新品種權的商業目的,客觀上考量品種權人權利的真實有效、被訴侵權人擅自行使品種權以及侵權植物品種和授權植物品種的同一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存在主觀因素認定困難、客觀因素證據確認復雜且嚴苛。因此,應強化商業目的主觀證明機制,確保客觀證據鏈的完整與證明力,在此基礎上統一品種鑒定標準并強化認定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可操作性措施,促進國家種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商業目的;知識產權強國

      植物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農業育種技術、生物科學技術水平都在飛速提升,新品種不斷問世,為人類社會帶來了更加豐富的物種資源。縱觀世界各國,多數發達國家抓住生物技術迅猛發展的勢頭,以先行立法的勢態建立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但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起步較晚,處于在不斷摸索中前行的階段。農業生產關乎國家發展,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打好種業翻身仗”,強調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是全面實現鄉村振興、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種子是農業的“芯片”,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種業振興行動方案》,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植物新品種侵權問題作出部署,對于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保護育種原始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助力國家種業安全與高質量發展。

      相較于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植物新品種權自有其獨特之處,由于其技術信息均包含在植物的繁殖材料上,缺乏顯著的生產技術壁壘,加之侵權人易于借助多種途徑獲取繁殖材料,因此高度的可繁殖性為侵權人的侵權生產行為提供了順暢路徑,造成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審視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之司法實踐,可以看出,由于我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的法律框架尚未健全,許多現行規定相對籠統且存在不一致之處,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的適用性較弱。因此,在侵權認定環節仍存在明顯的空白或模糊地帶,其認定標準成為司法界與學術界廣泛爭議且亟待解決的焦點問題。這一困境主要源于3個方面:第一,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增強,給法院在認定侵權行為時帶來取證等方面的困難,同時權利人自身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保證證據的全面性與嚴苛性;第二,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要求被訴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植物品種實質上具有同一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表明,要證明兩者的同一性需要客觀上具備名稱的非獨特性,并通過科學技術層面的品種鑒定,權利人往往由于品種鑒定標準的不統一而難以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第三,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因素還需要被訴侵權人在主觀上的非商業性目的。

      然而,由于在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的行為通常涉及多個環節,如繁殖、銷售、使用等,這些行為多是以研究、自用等合法目的為掩飾,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商業目的的界定往往存在較高的判斷難度,如是否存有銷售記錄、能否調查到銷售渠道等,都是影響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主觀狀態認定的關鍵因素。鑒于上述困境,本文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以2021-2023年為時間節點,對以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為民事案由的判決書進行檢索,最終篩選得到176份案例樣本。通過對于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影響因素的理論分析與基于檢索樣本的宏觀案例數據統計分析相結合的研究方式,著重研究同類案件在認定植物新品種權侵權中的影響因素,分析現有規則中存在的認定難題并提出相應的合理建議。

1 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影響因素的理論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授權,任何主體禁止生產、繁殖及帶有繁殖意圖而進行處理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許諾銷售、銷售、進出口及儲存該類材料;以及為商業目的反復使用該類材料生產其他品種。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關于主觀上帶有商業目的的外化表現之具體規定,該條款為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提供了法律意義上的支撐。具體而言,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成立需綜合考慮主客觀的影響因素,即主觀上侵權人具備營利性的商業目的,以及客觀上植物新品種權的真實有效性、權利人的非授權性、被訴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植物品種之間的同一性。然而,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于這兩個層面因素的準確把握常常引發爭議,這主要源于法官在復雜案件裁量過程中往往需要依賴個人判斷。

      為彌補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的具體條文進一步細化了商業目的的舉證要求,如第四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認定銷售行為的表現可以是以廣告、展陳等商業行為作出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而在同一性舉證問題上,權利人需基于授權品種名稱的獨特性,初步舉證被訴植物品種名稱為授權品種,若無相反證據的提出,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人。同時,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通過采取科學的鑒定方法作為“同一性”的舉證依據,而法院應當依法質證該鑒定結論,認定其證明力。這些證明材料是確保在形式嚴謹性與實質上均符合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構成要件的標準。這些要素不僅僅是評判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關鍵指標,也是深入剖析主客觀因素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據。因此,本文深入剖析主客觀這兩個層面的關鍵因素,對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因素進行理論探討以及實案分析,通過細化主觀商業目的的判斷標準與客觀證據的審查要點,力求探索出一套更為精準且符合實踐需求的判斷方法。

      1.1 影響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主觀因素

      在《種子法》所設定的框架下,“商業目的”解釋為對被訴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狀態的界定,構成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得以適用的基石。此處《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權侵權主觀狀態限定在“商業目的”的使用,在探討《種子法》相關條款的適用時,主觀的商業目的的驗證是核心要件之一,它不僅關聯著侵權認定的確認,還需要核實被訴侵權人的銷售證明材料的充分性,全面展現被訴侵權人的商業性主觀目的。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在實踐中面對侵權指控時,部分法官往往未能充分重視主觀因素的證明價值,而是基于原告權利人未能充分舉證關于被訴侵權人的授權品種銷售明細單這一事實,直接推斷被訴侵權人不具備商業性目的的侵權使用,該處理方式忽視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條款中商業目的的立法初衷。

      盡管商業目的本質上屬于內心意識的確認范疇,但可通過一系列客觀證據加以合理推導與佐證。基于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立法意圖及相關法條構成要素的深入剖析,可明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原告品種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被告方主觀上的商業目的。證明形式多元并存,既可以是直接而明確的正面證據,也可以是間接或否定性的反證,均能服務于商業目的的主觀影響因素認定。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全面審視并綜合考量各類主客觀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被訴侵權人生產銷售授權品種時所能獲取的全部信息集合,如品種權人的基本資料、授權植物品種的詳盡信息等。尤為關鍵的是,當原告品種權人要證明被告侵權人已經實施了銷售行為時,原告應承擔起更為審慎的舉證義務。若在此情境下,權利人因個人疏忽未能盡到對證據鏈的完整審查責任,則可據此判斷被訴侵權人未達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所設定的商業目的標準,從而影響侵權的成立。

      1.2 影響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客觀因素

      影響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客觀因素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確認被訴侵權人是否侵權的必要性考量要件,根據我國現行《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歸納概括出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一般客觀影響因素,下文將闡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為其原因分析提供理論基礎。

      1.2.1 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認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客體存在著既定范圍,并非是每一植物新品種皆可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在我國規定了植物新品種的官方登記程序,且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僅輻射至被授權的有效年限內。唯有滿足此等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認定前提,第三方主體使用他人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認定在于其權利客體必須契合我國植物新品種審查客觀要求的品種。我國的植物新品種采用的是正面清單制,即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限定于被《植物新品種保護目錄》納入其中的種屬。在這一流程中,率先需要滿足的是形式審查,即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穩定性、一致性以及該命名是否妥當。實際上,新穎性的認定標準因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別而有高低之分,理論上講,植物新品種與專利法二者的新穎性要件在作用上存在共通性,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未曾出現過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亦指判斷植物新品種或發明在申請日之前是新的,保證其是新培育或新創造的,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客體因自有生命形態而特殊,這意味著植物新品種權所保護的客體與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具有本質上的差異性。在實務操作中,為高效應對植物新品種新穎性認定的復雜性,我國多部實施細則對新穎性的審查進行了深入細化與明確,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屬于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具有新穎性:(1)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2)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3)自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新品種權的,在我國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種子未超過4年。在形式審查中,名稱的適當性指目錄內的植物品種在名稱上應與相同或近似的植物屬或種中已知名稱相區別,《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第九條規定對于品種的合規命名有其強制性規范,若因名稱的不妥當致使植物新品種無法受到品種權保護,則無法滿足有效性的必要認定前提。

      實質性審查居于形式審查之后,該內容主要針對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簡稱DUS)。特異性是植物新品種權客體具有創造性的凸顯,其將植物新品種與已有品種進行對比,注重突出其性狀特征以區別于已知品種。植物新品種權客體的特異性落于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中便是創造性的判斷。而植物新品種的穩定性指的是該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出于植物新品種在生物領域中的特點以及農業生產的需要,《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簡稱UPOV公約)的1978年文本從繁殖周期的層面確定了穩定性的判定標準,并在后續的1991年文本中也未對此判定條件進行修改,因此,植物新品種的穩定性是植物新品種權撤銷與否的重要考量。在一致性的考量上,關鍵在于植物新品種在繁殖前后所表現出的基本性狀與特征是否一致,UPOV公約1978年文本與1991年文本中對于一致性的規定存在相反的看法,但我國立法者出于保障植物新品種的質量及農業發展的目的,規定一致性主要從其自身的植物屬性出發。對于植物新品種“三性”的實質審查主要是基于審批機關的意見委托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的,由于檢測方的可替換性及測試法的多樣性,在司法實踐的植物品種DUS測試中,當事人雙方時常對測試結果存有異議,故測試方式的權威性有待提升。科學有力的測試方法同樣是植物新品種權有效性認定的重要構成要件,更是認定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前提要素。

      1.2.2 存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行使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植物新品種權是法律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的排他性權利,因此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是第三方合法行使植物新品種權的重要通道。其中權利人的許可既囊括品種權人的許可,也包括了經過品種權人授權的被許可人的許可。被訴侵權人在未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實施利用被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繁殖等侵害行為,也指被訴侵權人在超過權利人許可的權利范圍內實施侵害行為。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第六條從立法上規定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兩大分類,即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這兩種對于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法定分類在實際司法案例中有更加明確的侵權表現形式:(1)直接侵權,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故意或者無意培育出授權品種,以授權品種的注冊登記名稱生產或銷售;(2)隱形侵權,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故意或者無意培育出授權品種,但不以授權品種的注冊登記名稱進行生產或銷售;(3)假冒侵權,指故意將非授權品種假冒為授權品種,采用虛假廣告宣傳、仿造授權品種的包裝標簽、冒用新品種權號等方式欺詐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4)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侵權,指為商業目的重復以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親本與其他親本另行繁殖,進行生產或銷售的行為。實踐中的被訴侵權人這一角色往往是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擔任的,由于品種權人需要有效率性地利用植物新品種,因此通常會商業性地選擇授予單位或個人一定權限的植物新品種權,在雙方認可的實施許可協議中,規定了權利內容、實施期限等具體說明,單位或個人侵害他人品種權的行為大致也違反了該協議約定的內容。

      1.2.3 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植物品種實質上具有同一性

      同一性是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的重要審理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規定可得出同一性的概念,其指的是被訴侵權物的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所致。其中的“特征”是從植物的形態學特征層面進行理解,而“特性”是從植物的生物學特性角度進行分析,這與前述的特異性均屬于植物新品種的一體兩面,皆是植物新品種的鑒定重難點問題。對于同一性的鑒定方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通常有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兩類。(1)田間觀察檢測,是對申請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進行栽培鑒定試驗或室內分析測試的過程,往往需要進行田間種植測試。其優點是檢測結果相對科學、可靠,但不足在于通常需要經歷2~3年的種植觀察期,可能導致相關糾紛長期懸而不決,不利于對品種權進行及時、有效的保護。(2)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是由于不同品種間遺傳物質DNA的堿基組分、排列順序不同,具有高度的特異性,據此將能夠可視化識別遺傳物質DNA的堿基組分、排列順序差異,進而區分不同品種的技術。由于基因指紋圖譜檢測不需要進行田間種植,具有耗時短、操作便捷、成本低等優點,在糾紛解決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方法。

      但基因指紋圖譜作為基因身份鑒定的一種方式,由于目前技術發展水平有限,遠不能揭示基因與植物體所有表型性狀之間的對應關系,且引物標記位點并非全覆蓋,所以即使存在DNA譜帶數據差異位點為“0”時,其僅能代表被檢測的部分無差異,而對于未被檢測到的部分,仍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但落于司法案例中卻不乏有當事人對于鑒定方式與鑒定結論產生爭議,檢測方式的權威性與公正性遭到質疑,在法院對證據的審慎考量中應當傾向于避免僅憑孤證立論,而是強調證據間的相互補強與邏輯自洽。因此權利人在舉證環節若能呈現出一套更為周全、彼此間能緊密銜接的證據集,不僅在品種的鑒定標準上保證了說服力,且能與前述的侵權影響因素形成相互印證的有效閉環,那么構成完整證據鏈的成功率將顯著提升,進而增強法院認可其訴侵權人主張的可能性。

2 基于案例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鑒于新興案例與問題層出不窮,當前聚焦于單一案例的文獻分析顯現出時效局限性。同時,現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孤立因素的剖析或特定方法的闡述,缺乏對該議題全面系統的整合性分析。部分研究側重于強調客觀因素在侵權認定中的核心作用,亦有研究聚焦于舉證責任在侵權認定中的具體體現,盡管這些努力為理解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因素提供了寶貴視角,但整體上顯得較為分散,難以形成統一且具有操作性的侵權判定指導細則。本文深入剖析了國內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過細致入微的考察,力圖揭示各影響因素的必然性,并進行邏輯嚴密的整合,通過區分不同影響因素在同類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的考量,不僅揭示了實踐操作中面臨的挑戰,還精準識別了影響抗辯認定的關鍵因素及其評估策略,為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認定過程提供一套系統化、可操作的指南,促進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合。

      首先,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上檢索到176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民事糾紛的司法案例,作為本次研究的核心樣本數據;其次,梳理并提煉出判決書中提及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因素的關鍵性語句,對這些語句進行解構;再次,采用分類法對具體因素進行系統整理,不僅統計其在相關案件中展開討論的次數,還進一步將這些具體因素分類成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兩個維度,讓統計結果更具條理;最后,根據統計結果分析得出主要影響因素。在對上述案例進行處理后,可發現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各自涵蓋的具體因素,如表1所示,每一個分類都代表一個影響因素。

      2.1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現狀

      從2021-2023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的數量統計以及審理級別的占比統計中可發現(圖1、圖2),近些年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且上升幅度較為明顯;根據增長趨勢的變化,關于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糾紛問題將日益成為社會熱點;現有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往往需要二審程序,無法完全認同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這凸顯出在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問題上,我國司法實踐仍需有明確的操作細則。

      2.2 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中對于主客觀影響因素的考量情況

      在176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存在基于主觀因素認定侵權的案件占比為90%,無基于主觀因素認定侵權的案件占比為10%,而存在基于客觀因素認定侵權的案件占比為32%,無基于客觀因素認定侵權的案件占比為68%。由此可知,在主客觀兩種因素類別的考量中,主觀因素的認定相較于客觀因素的認定難度大,主觀因素難以直接證明且標準不一,在客觀因素的認定過程中相關證據獲取較為容易、認定標準相對明確。

      2.3 主觀因素中考量具體因素的分布情況

      基于176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分別有2個案例在主觀因素中考量合同和銷售渠道存在與否,有13個案例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存在盈利。可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考量主觀因素依據的證據更多傾向于明顯可見的客觀數據,被訴侵權人的盈利數據通常來源于官方信息、財務報表等,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的可獲取性和可驗證性,以其客觀性和中立性,為法官的主觀裁量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判斷基準。

      為了保證自由裁量結果具有說服力,法官并非考量此單一因素,而是綜合考量合同與銷售渠道,被訴侵權人是否存在合同與銷售渠道這兩類因素的考量難點在于其往往涉及復雜的商業實踐和行業慣例。此外,商業習慣在不同地區具有差異性,這需要法官具備豐富的行業知識和經驗才能準確判斷,也增加了裁判的判決難度,因此這兩類具體因素的實際適用頻率較低。

      2.4 客觀因素中考量具體因素的分布情況

      在176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研究中,有140個案例在客觀因素中考量植物新品種權的真實有效性,有91個案例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擅自行使植物新品種權,有47個案例考量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植物品種的同一性。由此可知,在客觀因素的考量中涉及較多的是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主要是因為權利的有效性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首要前提,且我國法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認定有著明確的規則,便于作為直接證據進行調查,具有高度的證據價值。除了權利的有效性外,在客觀因素的認定中,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與植物品種之間是否存在同一性也是司法審判中較為重要的一環,但由于科學鑒定方法的局限性,同一性的考量存在個案偏差,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證明材料也需要更多的間接證據和邏輯推理加以驗證,后兩類具體因素不如法律明文規定直接明了,在一定程度增加了審查的難度和成本,其標準化程度和可驗證性相對較弱。

3 關于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建議

      3.1 強化商業目的主觀證明機制

      在侵權訴訟中,一般由原告品種權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權利人需要清楚地表明被訴侵權人存在未經授權許可的生產、銷售等商業性行為,也就是存在盈利意圖這一商業主觀狀態。在初步證據的收集中,包括被訴侵權人的銷售記錄、廣告材料、產品說明書等在內的市場交易內容都是由原告方主動評估的。對被訴侵權人進行嚴格的主觀目的審核,通過多渠道收集信息,確保所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同時,加大審查頻次和深度,對具有較大市場規模的法人被訴侵權主體應持較為謹慎的態度。通過提高從業人員識別植物新品種權侵權風險能力和防范意識,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知識產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法律法規等培訓教育活動。

      被訴侵權人在行使植物新品種權的過程中,要保證對行使品種權的所有方面都有詳盡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目的、使用時間、使用內容等各個方面,應該保證是真實準確的,且便于隨時調閱和審查,以確保行使植物新品種權過程的透明性和合規性,從而能夠隨時發現問題。同時,在反證階段,為證明自己的非商業目的,被訴侵權人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以證明其生產或銷售行為是出于科研、教育等非商業目的,積極配合有關司法、執法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

      3.2 確保客觀證據鏈的完整與堅實

      原告品種權人需提供官方授權文件以證實自身植物新品種權的有效性,如品種權證書、品種登記證明等官方文件,同時為支持其權利主張,原告權利人必須提供被訴侵權人官方認證的銷售記錄、收獲材料樣品等全面的、真實的植物新品種使用證明文件,將植物品種的使用路徑和指向清晰地勾勒出來。植物新品種及繁殖材料的明細單應以權威性組織名義出具,并加蓋保證其真實有效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植物新品種名稱、規格、數量等關鍵信息,都要在明細單中詳細列明,以便核對侵權植物新品種是否屬實。特別注意查看植物新品種的詳細信息,確保其與授權植物新品種在明細單上完全相符,以避免任何信息不符的情況。在被訴侵權人舉證方面,被告方也應提供契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同形式授權證明,以對抗侵權認定中擅自行使植物新品種權的影響因素,證明其取之有道。

      3.3 建立統一的品種鑒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品種鑒定標準時常存在爭議,而通過品種鑒定對涉案植物品種的確認,是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過程中相當重要的環節,科學的品種鑒定方法標準對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植物品種之間的同一性判斷起著關鍵性作用。首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適當改變審判思路,結合技術手段,確定DNA指紋圖譜鑒定方法的優先性,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其次,鑒于司法工作人員在

      植物育種領域的專業不足,可在司法審理中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成立鑒定團隊,應用DNA基因指紋圖譜鑒定方法進行檢測,并出具詳盡的鑒定報告,必要時專家可就專業問題提供解釋意見,以增強侵權認定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促進司法公平正義。

4 結論

      本研究通過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包括主觀的商業目的和客觀證據的充分性,以及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復雜性和挑戰等一系列關鍵因素的深入理論剖析與廣泛實證研究,對一系列侵權認定的關鍵要素進行了系統揭示。結果顯示,原告品種權人需要舉證被訴侵權人商業性行使植物新品種權這一構建侵權認定基石的商業主觀目的,同時,客觀上權利人為證明其自身植物新品種權的真實有效性,必須出示相關授權官方文件,在此基礎上提供被訴侵權人的銷售記錄、收獲材料樣品等完整的證據鏈。針對植物新品種權的特殊性,研究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主觀商業目的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帶的情況下,植物新品種的不同使用形式給權利人證明主觀商業性增加了難度。為應對這些挑戰,本研究提出了鼓勵品種權人通過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和對被訴侵權人進行資質核查,增強識別和防范植物新品種權侵權風險能力的建議,以增強商業目的主觀證明機制。法律的趨勢一直朝著在貿易中執行越來越高的公平標準或社會道德的方向發展。對于成功構建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來說,確保客觀證據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是必不可少的。

      本研究不僅為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認定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支撐,同時也為保護品種權人與維護被訴侵權人合法權益找到了平衡點,進一步促進植物新品種權法律制度公正、有效實施。同時,技術發展對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的影響,也需要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而深入研究,才能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應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面臨的新挑戰。(參考文獻略)

      ?本文來自《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認定影響因素研究——基于176份判決書的實證分析》

      ?作者:尤榮祥,羊潤康

      ?單位:廣州商學院法學院

      ?刊于《中國種業》2025年第2期6-12頁 轉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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