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經濟、電商直播行業發展迅速,直播帶貨作為新型銷售模式,不僅為銷售者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同時也滿足了消費者的日常生活需求,但與此同時,利益誘惑之下頻發的虛假宣傳、侵權售假等問題也逐漸顯現。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以來,從事短視頻APP自媒體的張某伙同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進沒有種子標簽的紫蘇種子進行銷售或培育紫蘇種苗后再進行銷售,并在短視頻APP等平臺上夸大宣傳紫蘇種子的種植效益,吸引了陳某等農民通過其直播間以及到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線下購買涉案偽劣紫蘇種子、種苗用于種植。購買者通過張某直播間購買回去的紫蘇種子、種苗,經過數十天的種植后,均出現了提前開花,無法長出新葉子的情況,使農戶無法正常收割紫蘇葉,損失慘重。經核查,張某等人對外銷售涉案偽劣紫蘇種子、種苗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74475元。
裁判結果
高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前提下,購進無種子標簽的紫蘇種子直接銷售、培育紫蘇種苗再銷售,數額達二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刑罰。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認罰等情況,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法官提醒
直播帶貨是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由于存在監管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直播間不是法外之地,帶貨主播通過網絡宣傳自己的產品進行銷售,受眾更廣,更應恪守誠信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遵紀守法等基本準則,進一步強化自身法律意識,明確網絡規則禁忌,切莫因貪圖流量和利益觸犯法律底線,從而導致“帶貨翻車”情況的發生,這樣才能在“互聯網+”時代新浪潮中行穩致遠。
普法知識
“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
然而
總有人為一己之私
坑農害農
生產銷售假種子
不僅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
而且危害國家糧食安全
生產、銷售假種子
會被判什么樣的刑罰?
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相關的解釋。
刑法第147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來源|南方+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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