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河南出現一輪大范圍持續陰雨天氣,導致一些地方麥(含南邊部分小麥制種田)田積水,小麥點片倒伏、發霉,部分地區出現籽粒萌動和穗發芽現象,引發廣泛關注。6月初,網上就出現一些出售小麥種子散籽信息,涉及知名品種多,倒賣數量大,這種行為可得當心!
看看鄭州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摘錄),很有警示意義!
2023年4月26日,鄭州中院發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摘錄前三個案例),此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覆蓋商標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涉及植物種業、計算機軟件開發、食品安全等方面,展現了鄭州法院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護航創新驅動發展,助力鄭州高質量發展取得的積極成效。
案例一
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何某霞、李某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經“偉隆169”小麥植物新品種權人授權,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區域內以獨占許可的方式享有“偉隆169”小麥品種的生產經營權利。2021年9月9日,何某霞以“偉隆169”小麥種子名義向案外人銷售4萬斤種子。經虞城縣農業局認定,何某霞銷售的種子包裝袋上沒有標明生產廠家、品種名稱、種子標簽,認定該種子為假種子。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何某霞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2022年8月,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某霞及其丈夫李某軍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某霞未經案涉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擅自生產、繁育、銷售“偉隆169”小麥種子,其行為侵害了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權。何某霞銷售的“偉隆169”小麥種子,所得錢款轉入了其丈夫李某軍賬戶,可以認定二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判令何某霞和李某軍共同賠償新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屬于典型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民刑交叉侵權案件,體現了刑法和民法有效銜接及人民法院保護種業安全的雙重保護效應。本案準確適用民事證據規則,對行為人已銷售數量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權人,采用優勢證據原則,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依法予以認定,有效的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該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種業安全、維護品種權人合法利益的價值導向。
案例二
合肥某種業公司訴睢縣某農資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2021年12月,經“煙農1212”小麥品種權人授權,合肥某種業公司在河南省等范圍內享有“煙農1212”小麥品種獨占實施許可權。2022年8月,合肥某種業公司發現睢縣某農資部在拼多多平臺銷售未標注生產企業等信息的“煙農1212”小麥種子,遂以睢縣某農資部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睢縣某農資部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合理費用2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睢縣某農資部未經“煙農1212”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銷售未標注經營許可證號、檢疫證書、生產廠家等基本信息的種子,侵犯了合肥某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權,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判令睢縣某農資部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合肥某種業公司“煙農1212”品種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合肥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典型意義:通過本案審理,進一步明確了種子銷售者在購進種子時,應查看種子包裝袋標注的信息,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銷售未標注生產經營者等信息的白皮包裝種子的行為,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責任。
案例三
山東某種業公司訴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公司、某農貿銷售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2020年12月,“菏豆33號”大豆品種權人以獨占實施許可的方式,授權山東某種業公司在全國范圍適宜種植區域生產、銷售“菏豆33號”大豆品種。2021年4月,山東某專業公司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在某農貿銷售部購買涉案被訴侵權大豆。2021年6月,山東某種業公司將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公司、某農貿銷售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5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某農貿銷售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山東某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使用權的行為;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公司賠償山東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某農貿銷售部賠償山東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 1萬元。經二審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屬于典型的人民法院懲處“套牌”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案例。通過本案審理,準確認定種子生產企業,并作出100萬的高額判賠,對“套牌”侵權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同時,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人提供的被訴侵權種子包裝袋上標注了被訴侵權人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此情況下,被訴侵權人提供的反證不足以推翻該事實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種子由被訴侵權人生產、銷售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