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稱《若干規定(二)》)正式公布,成為今年繼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后,對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的又一道屏障。
      自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已過去20年,我國種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之路走得堅定但曲折。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進程的推進中,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具有影響力的植物新品種案件,在一個又一個典型案例的辯論中,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種審判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為種業自主創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侵害“三紅蜜柚”品種權案、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種權案,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討論中,這是兩個無法繞開的經典案例,在它們背后有一個共同的名字:于仁春。他是這兩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一位在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的道路上奔走了10余年的專業執業律師。

      侵權高發,維權困境亟待破解
      曾幾何時,植物新品種領域還是知識產權侵權高發領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負責人介紹,種業市場品種同質化、仿冒、套牌等問題較為嚴重,侵權行為易發多發,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較為突出。
      從2011年開始便介入植物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于仁春告訴記者,維權之難首先是確定訴訟主體難。在代理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種權案(簡稱“美人榆案”)時,于仁春及其團隊便遇到這個困難。美人榆是河北省林科院與石家莊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聯合培育的彩葉植物新品種,2006年通過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并定名為“美人榆”。因其葉色金黃亮眼、景觀效果好,美人榆受到各地園林部門的青睞,迅速風靡于北方眾多城市的綠化景觀中。然而,作為美人榆的產權單位,河北省林科院和綠緣達園林公司并未因此嘗到“甜頭”。河北省林科院生態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介紹,盜版美人榆的門檻和成本極低,只要有一根枝條,甚至一個芽就能實現美人榆的大量繁殖。河北林科院、綠緣達園林公司在2012年上報給國家林業局的一份維權報告稱,在美人榆進入綠化市場后不到5年,便有黑龍江、天津、甘肅、湖南等16個省份在生產銷售美人榆,侵權生產企業約有2000家,侵權金額超過25億元。
      面對如此泛濫的侵權行為,產權方卻顯得束手無策。在接受河北林科院的聘請后,于仁春帶領維權團隊奔走各地,對侵權企業進行調查、取證,并對多家侵權企業或個人提起訴訟。在這個過程中,于仁春發現,侵權主體的組織形式各不相同,包括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同物不同名、來源合法、農民自繁自用以及私人的非商業使用等說辭常常被侵權人作為不侵權抗辯的理由。這種情況下,準確確定侵權主體便成為絕大多數案件的難點和關鍵。訴訟主體錯誤就會被駁回起訴,直接加大了訴訟風險。
      美人榆之困,折射出行業的普遍困境。嚴峻的植物品種侵權現實、品種權人無力維權的現狀等問題清晰地展現,亟待法律回應。
      思變創新,個案推動法治進程
      對侵權企業和個人取證困難使得維權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據采購方多將其種植于街道兩旁用于綠化的實際情況,于仁春決定變起訴對象為九臺市園林綠化事業單位,尋找維權突破口。從2011年11月9日立案至2016年3月26日結案,該案一波多折,從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中院)一審判決敗訴、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高院)后二審裁定發回重審、經過長春中院重新一審后再次判決敗訴、又重新上訴至吉林高院后二審終審判決敗訴、再依法申請至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再審審查、最后由最高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判決品種權人勝訴。
      山東省高院再審認為,九臺市園林處無法證明其種植美人榆的合法來源,其擅自種植美人榆的行為,屬于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同時,園林處在管理的街道綠化帶大量種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環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優化了招商引資環境,從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業目的。據此,山東省高院認定,九臺園林處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但同時考慮其行為具有公益性質,判定九臺市園林處支付品種權人使用費20萬元。
      美人榆案的再審判決,創新了維權觀念,擴大了維權對象,拓展了維權空間,為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打開了新的局面,彰顯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趨好的態勢。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6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美人榆案的勝訴猶如一劑強心針,提振了植物新品種權人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的信心,河南四季春、棕櫚生態等單位紛紛開啟維權之路。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院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掛牌成立,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2020年,于仁春代理的“三紅蜜柚狀告商超銷售果實侵權”案件被農業農村部評為“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直到2021年 7月5日,《若干規定(二)》正式公布,過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在2021中國種子大會暨南繁硅谷論壇上致辭時所說,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種審判從無到有、由弱變強,不斷加大對種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作為在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事業上深耕多年的執業律師,于仁春在看到《若干規定(二)》公布時百感交集。他表示,希望未來各位育種專家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爭做一名能“依法獲得權利、依法推廣權利、依法使用權利、依法維護權利”的“四有”品種權人,有尊嚴地從事科研創新,能夠體面地做一個成功、優雅、富足的育種專家,為人類多育新品種與好品種。
      作者:駱惠欣  彭書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