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國在農業發展水平、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需求,以及經濟結構、貿易格局和文化認知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各國在堅持科學原則的基礎上,會根據本國利益需求與國情,制定不盡相同的轉基因安全管理制度及法規。
在轉基因食品監管方面,歐盟態度極為嚴謹,采取嚴格管控方式,將“預防原則”作為管制轉基因食品的理論基礎,強調對研發過程的安全評價管理——即關注產品研發階段是否采用轉基因技術,并通過專門法規對其進行管理與限制。一種轉基因食品需經過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層面的雙重批準,方可在歐盟境內上市銷售;同時,歐盟強制要求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嚴格的標簽制度與追蹤制度。
作為轉基因食品出口大國,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態度與歐盟截然不同。美國主要遵循“實質等同原則”,實行以產品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即重點關注產品本身是否存在實質性安全問題,而非其是否采用轉基因技術。無論是否為轉基因產品,僅當有科學證據證明其存在安全隱患且可能造成損害時,政府才會采取管制措施。
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對轉基因食品的態度及監管原則,介于歐盟與美國之間,采取相對折中的立場。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堅持“積極、謹慎”的基本態度,在遵循國際通行指南的基礎上,綜合借鑒美國和歐盟的管理經驗,結合本國國情農情,構建了“既針對產品、也針對過程”的安全評價體系,以全面確保轉基因產品安全。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顯著標示。 (未完待續)
(據農業農村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