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正式印發《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中央救災儲備化肥管理辦法》《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該辦法適用于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的管理及承儲企業選定、監督、考核等工作,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對儲備規模、儲備時間及布局、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儲備財務管理、儲備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本次化肥商業儲備的改革重點主要有四個方面:整合儲備制度,將原“中央救災化肥儲備”(救災肥)“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春耕肥)“國家鉀肥儲備”(鉀肥)統一整合為“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其中鉀肥儲備為單一品種儲備,救災肥、春耕肥儲備品種僅包含氮、磷、復合肥;所有承儲主體都將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儲備任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下達,不再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加強監管,對出現未完成儲備任務、弄虛作假騙取補助、挪用儲備貸款、儲備肥質檢不合格等問題的承儲企業加大懲處力度。
本報記者 顏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