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30多年種子法律事務、全國知名律師武合講在產業大會上特別提醒,種苗屬于種子,進行種苗經營,必須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種苗,必須提供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只進行種苗生產,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與經營的區別在于種苗的處分權,生產,不得處分;經營,可以處分。購銷與代銷的區別在于種苗的所有權,如果屬于購銷性質,責任歸銷售商;如果是代銷關系,責任歸委托人。
武合講律師強調,蔬菜種苗經營具有以下三大特殊性。一是種苗經營、包裝、標簽提供的特殊性。銷售的種苗不用包裝袋、包裝桶包裝,用瓦楞紙箱或硬塑箱包裝。標簽不能粘貼、固定、附著在種苗上,應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二是質量特性和特性值標注的特殊性。質量特性不得標注水分、芽率、凈度,否則不真實,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業部對某些農作物種子有其他質量特性要求的,應當加注。三是質量保證期和貯運條件的特殊性。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目前仍無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種苗的質量保證期和貯運條件的標準,為種苗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經營者應在銷售過程中注意規避。(劉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