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蘿卜案重審判決: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3年,罰款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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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陸豐人民法院對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盛種業”)法定代表人陳秀良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做出重審判決: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交清)。
據悉,2015年4月23日下午,陸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秀良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8500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不服判決,向汕尾市中級人們法院提起上訴。7月20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陸豐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5年12月14日,重審在陸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現場,公訴方陸豐市檢察院與被告人陳秀良的辯護人北京開越律師事務所梁順偉律師進行了長達3個小時的辯護,當天庭審沒有判決結果,但雙方并向陸豐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辯詞和證據。
1月8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汕陸法刑重字第14號下發,經陸豐市人民法院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做出了以上判決。
判決顯示:陸豐市人民法院對辯護人梁順偉提交的證據:證據一《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例》、證據三《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第14號)、證據四農業部辦公廳文件(農辦農[2002]4號)《關于種子銷售范圍問題的復函》,證據五《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屬于證據范疇,證據二《廣東省農業廳粵農函[2014]546號《關于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銷售蘿卜種子有關問題的復函》所證明的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采納。
陸豐市人民法院認為,“世農301”系列蘿卜種子進口地、數量、進口企業、批次以及使用(種植)地區為上海市轄區,而北京世農種苗有限公司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是由北京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有效區域是北京市,北京世農種苗有限公司書面委托陸豐是農盛種業有限公司銷售“世農301”系列蘿卜種子。因蘿卜種子屬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根據《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品種審定與登記辦法》的規定,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實行登記制度,但被告人陳秀良為法人代表的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未經廣東省種子管理總站的審核以及農業部審批就將“CR世農301”蘿卜種子銷售給陸豐市各地農戶種植,后出現抽薹開花,造成農戶嚴重過損失,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陳秀良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梁順偉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陸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秀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進口種子給農戶種植,造成農戶重大損失,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陸豐市人民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月9日,被告人陳秀良家屬不服判決,表示將繼續上訴至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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