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人民法院通過大量細致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雜交水稻種植不合格而引發的群體性矛盾激化案件,11名農戶與被告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另5名農戶也服從法院的判決。
2014年3月1日,被告某種業公司與被告唐某簽訂了《雜交水稻委托制種合同書》,由某種業公司提供合格親本種子,由唐某負責生產,但種業公司對唐某生產的種子要進行檢驗,質量達標方可結帳。后被告唐某與被告李某合作,由李某到新邵縣陳家坊鎮栗山村聯系包括16名原告在內的38戶農戶,該38戶農戶負責生產雜交水稻種子。2014年11月4日,唐某、李某收購了38戶農戶的種子,但經某種業有限公司檢測有22戶種子發芽率不合格。后16戶制種農戶與唐某、李某因種子發芽率不合格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未成,16戶農戶起訴至新邵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羅法官于6月16日召集雙方到庭就種子款等事宜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當日調解無果。7月16日,羅法官再次通知雙方進行調解。16戶農戶認為種子不合格是因為種子成熟收割時,正值持續較長時間的雨水天氣,對雜交稻種子發芽率影響較大,不是因為農戶人為造成種子發芽率低,要求被告唐某、李某按每公斤6.6元支付種子款。被告唐某、李某則認為自己只承擔生產技術服務的責任,且該16戶農戶沒有依據技術指導及時收割、翻曬種子,所以應由原告承擔種子發芽率不合格的后果。被告某種業公司則認為自己與唐某簽訂了一份《雜交水稻委托制種合同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種子不合格的損失由唐某承擔,且與16戶農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發生任何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愿意承擔責任。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16名農戶情緒激動,場面非常混亂復雜。
承辦法官立即向分管領導匯報了情況,分組對原、被告雙方開展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積極做好原告思想工作,告知原告法院一定會公正處理;另一方面告誡被告不要采取傲慢的態度,引發矛盾進一步惡化,要配合法院工作,將雙方矛盾緩和。經過4個多小時耐心細致的疏導,雙方都愿意冷靜下來處理矛盾。承辦法官抓住雙方能平和坐回桌前的契機,向被告唐某、李某釋明法律。最終經過多次調解,唐某、李某與11戶農戶達成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這11戶補償款,該11戶均撤回起訴,另5戶農戶也在法院判決后均未上訴,該起矛盾激烈案件在法院努力工作下終于得到妥善處置。(來源:湖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