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國是世界上的柑橘主產國,其柑橘產業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本文基于對美國柑橘產業品種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地理標識保護的分析,探討其柑橘產業知識產權體系的形成與發展,并就中國當前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中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路徑。
關鍵詞: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品種權;地理標志
美國是世界上的柑橘主產國,柑橘種植面積位居世界第三,產量常年居世界第二。經過近200年的發展,柑橘產業已經成為美國農業的主導產業之一,形成了專業化的分工體系與運作機制,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本文基于對美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中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借鑒美國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完善中國柑橘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1 美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考察
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通過法律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加強對柑橘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是對技術所有者、柑橘產業的產品品牌和無形財產的保護,它能夠使柑橘這個單純的實物形態的農產品規變成具有豐富內涵的無形財產。從1789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開始,美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各種產業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如《商標法》、《專利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無疑促進了美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此外,美國在立法上存在著聯邦和州兩套法律體制,在知識產權領域也不例外。美國對于柑橘產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也是實行聯邦和州二級立法體制,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關于柑橘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形成了二元保護機制。由于美國還是判例國家,成文法與判例法二者相結合也有助于靈活解決柑橘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糾紛問題。美國法院分為聯邦法院、州法院以及上訴法院,其中聯邦法院以審理為主。這些法律制度都為美國柑橘產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提供了自由、多渠道和便捷的發展環境。
1.1品種權保護
品種權是指經過依法授權賦予育種人或發現野生植物者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柑橘在美國屬于外來品種,其品種來源基本上是依靠選育與引進。因此,美國政府非常注重培育柑橘新品種,在育種與保護工作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及經費支持,形成了一支穩定的柑橘育種選種科研隊伍,并通過相關法律對柑橘品種進行保護。早在1930年,美國就頒布了《植物專利法》,將無性繁殖的植物品種(塊莖植物除外)納入專利保護,首開以專利制度保護育種者權利的先河。在1953年通過的《實用專利法》中規定對植物發明可授予實用專利。1970年美國頒布了《植物品種保護法》,該法更是確定了對塊莖作物品種、大田農作物品種及蔬菜品種的壟斷性保護,并限制農民對自己發現的植物新品種的銷售權[1]。此外,美國于1983、1999年分別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的《UPOV公約》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在品種權保護上加入到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之中。
美國非常重視國內育種品種權保護工作,主要通過農業部對之進行管理。同時,美國農業部、加利福尼亞州大學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州、縣農業部門還共同資助運作了一項長期的柑橘品種保護計劃,輔助于柑橘產業品種權的保護。全國主要的柑橘育苗商和柑橘種植者推介的優良品種得到柑農或者種苗商的認可后,他們就可以獲得接穗,但這批接穗最多可被利用2年,2年以后就必須重新購買接穗原種,以保證柑橘的品種權受到法律保護以維持品種純正性。美國農業部利用《植物品種保護法》和《實用專利法》對柑橘種質資源的交流與互換以及科研機構的改良研究結果進行專利保護。通過相關法律對柑橘產業的專利進-行保護,擴大了美國柑橘種質資源的數量。
1.2商標權保護
美國對商標權提供保護可追溯至1870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標法》,之后《商標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了數次的修訂,使商標權得到了更充分有力的法律保護。例如,加利福尼亞州水果交易協會作為“新奇士”商標權人通過《商標法》的保護,擁有商標專用權、禁止權、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并有權獨占使用“新奇士”商標,同時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者相近產品上使用“新奇士”商標。“新奇士”這個品牌商標充分地起到了識別、標示來源、保證品種以及廣告宣傳的作用。為形成全球性品牌,“新奇士”必須獲得其他國家的商標法保護。美國特有的輔注冊簿制度有助于其在海外注冊美國商標,促使“新奇士”成為全球性品牌。另外,美國《商標法》的“反淡化”制度突破了傳統《商標法》的保護范圍[2]。《商標法》“反淡化”制度的出現和發展加強了商標權保護力度,使“新奇士”商標無形價值得到極大提升。
1.3專利權保護
美國對柑橘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始于1790年的《專利法》。1930年美國頒布了《植物專利法》,該法確定了植物專利的保護范圍[3]。此外,美國《專利法》對于申請的植物品種有20年的保護期限。不斷豐富與完善的《專利法》為柑橘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擴大了美國柑橘產業中各類專利保護的范圍,從全方位的角度對其后來的發展進行專利保護,也為美國柑橘產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1.4地理標志保護
美國是以《商標法》為地理標志提供一種相對較弱的保護。同時,美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起步比較晚,1946年《商標法》(Lanham Act,蘭哈姆法)是美國地理標志保護主要的、基本的法律依據。美國柑橘產業地理標志保護主要由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通過商標管理體系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來進行保護。美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沿用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即地理標志是“表明某商品產于某成員國境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
作者簡介:侯春平(1977—),男,山西平遙人,博士,講師,研究方向:刑事法、安全生產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