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審批機關確定和公布。
第十四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第十五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第十六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注冊登記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請求書、說明書和該品種的照片。
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二條 審批機關收到品種權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提出品種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費。
對不符合或者經修改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品種權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種權申請。
第二十六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