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17〕2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開展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工作,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相關要求,參照《全國農技推廣中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的通知》(農技種函〔2016〕20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做好聯合體試驗組織、申報和實施工作。
附件: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暫行)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2017年7月17日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發
附件: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工作,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相關要求,參照《全國農技推廣中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的通知》(農技種函〔2016〕2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為省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 每個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少于5個,自愿組成并確定1個牽頭單位和1名試驗主持人。牽頭單位負責聯合體試驗的組織實施,試驗主持人負責試驗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為具有相關作物育種能力的科研育種單位(種子企業),近5年至少有1個同類型品種通過省或國家審定。種子企業具有我省相應作物商業化育種能力評價2A以上等級,有3個(含3個)以上固定從事育種和品種區試的專業技術人員,且高級職稱1人以上。試驗主持人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或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豐富的相關工作經歷。聯合體牽頭單位和試驗主持人原則上3年內不得調整。
第五條 聯合體每個成員單位均應有自育品種參加試驗。參試品種應符合《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態試驗區組,一個法人單位只能參加一個聯合體;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單位、同一企業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參加同一聯合體。
第七條 每個聯合體只能開展一組試驗,參試品種不超過15個(含對照)。
第八條 申請聯合體試驗的申請者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聯合體試驗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申請表主要包括作物種類、申請組別、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參試品種、承試單位等有關信息。附件包括品種參試申請書、參試品種兩年多點比較試驗總結及轉基因成分檢測報告等。
(二)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須符合相關作物區域試驗的要求,參照省相關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實施方案制定,內容主要包括牽頭單位及主持人,參試品種及選育單位、對照品種(與當年省區試實施方案一致),承試單位、試驗地點及試驗負責人,試驗設計、田間管理、調查記載、抗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圖譜檢測、DUS測試、轉基因成分檢測、標準樣品提交、試驗總結等要求。
(三)聯合體合作協議。聯合體試驗成員單位應當簽訂三年(含)以上的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牽頭單位及試驗主持人資質證明,經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蓋章后提交省品審辦。
(四)委托試驗合作協議。受聯合體委托的試驗承擔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開展相應試驗的能力與條件,與牽頭單位應當簽訂三年(含)以上試驗合作協議。
第九條 聯合體牽頭單位于每年3月1日前(秋熟作物),8月30日前(夏熟作物)提交聯合體試驗申請材料,過期不予受理。
所有紙質材料統一采用A4紙正反打印,同時以word文檔格式發送至省品審辦。
第十條 省品審辦對聯合體試驗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書面告知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同意開展聯合體試驗。
審核內容包括牽頭單位資質、試驗方案可行性、參試品種條件等。
第十一條 聯合體試驗由成員單位或委托試驗合作單位承擔,試點數量不少于《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要求,合理分布于我省相應生態區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第十二條 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試驗。
第十三條 抗性鑒定、DNA指紋圖譜檢測參照《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區域試驗實施方案》確定的鑒定機構承擔;品質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聯合體試驗品種標準樣品由牽頭單位按照當年相關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實施方案規定的要求統一提交。標準樣品外包裝注明聯合體試驗標準樣品字樣。
第十五條 聯合體試驗參試品種的DUS測試由聯合體自主或委托農業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第十六條 聯合體牽頭單位對聯合體試驗質量進行考核評價,超過20%的試點試驗質量不達標的,當年聯合體試驗結果無效。聯合體試驗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聯合體完成年度試驗后,牽頭單位按上年區域試驗總結報告格式撰寫聯合體試驗總結報告,秋熟于12月15日前,夏熟于7月15日前將總結報告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報省品審辦,提交區試總結會審議。
第十八條 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由牽頭單位按要求將品種審定申請書、DUS測試報告、轉基因檢測報告及相關附件材料報省品審辦,提交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條 聯合體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牽頭單位要建立聯合體試驗信息檔案,保證試驗數據可追溯。
試驗信息檔案包括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試驗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保存至試驗結束后五年。
第二十一條 嚴禁試驗弄虛作假,一旦發現,取消聯合體試驗資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關單位承擔。
弄虛作假的成員單位和牽頭單位三年內不得再參加省內該作物品種試驗,其他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該作物該類型聯合體試驗。
承試單位弄虛作假的,以后不得承擔品種區域試驗。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按照《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體試驗產生的費用由聯合體成員單位自行解決,共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