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因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被處罰,韋某不服行政處罰,將廣西平果縣農業局告上法庭。7月14日,經平果縣人民法院說法釋理,韋某撤回起訴,主動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韋某系平果縣某科技服務部的負責人。2011年2月,韋某從南寧市調進“豐優22”水稻雜交種子30公斤,此后其銷售15公斤種子給當地農戶種植。
2011年3月17日,平果縣農業局以韋某經營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為由,對韋某作出責令停止“豐優22”水稻雜交種子的銷售,沒收尚未銷售的水稻種子15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03.5元,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韋某不服,以其經營的種子屬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已經審定通過的品種為由,向平果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平果縣農業局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平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韋某經營的“豐優22”水稻雜交種子雖然已經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但該品種只適宜于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微、浙江、江蘇的長江流域稻區(武夷山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區的稻瘟病、白葉枯病輕發區作一季中稻種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在適宜生態區以外的地域種植,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以引種。韋某經營的“豐優22”水稻雜交種子屬未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推廣種植的農作物品種,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平果縣農業局對韋某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正確。
經過法官多次耐心細致地法律法規解釋工作,韋某終于認識到自己存在違法行為,其身有感觸地說“經商也要學法懂法,遵守法律”。韋某最后主動撤回起訴,自動履行了平果縣農業局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