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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等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1-29  作者:中國種業商務網  瀏覽次數:1263
 

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為規范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和《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各作物特點,特制訂本規定。
    一、品種試驗
    1、大麥、甘薯等作物,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參照《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管理辦法》組織兩年區域試驗,試驗點次不少于5個。
    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藥材、茶樹、果樹、桑樹等作物,由育種(引進)單位(個人)自行安排,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全省不少于3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特殊類型作物可自行按合理可比較的原則組織品種試驗。
    2、自行組織設計的試驗方案需在播種前二個月報省品審辦備案,經省品審辦審核同意后實施。省品審辦可對不同申報單位的同類型品種安排在同一組進行試驗。每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試驗組織單位應及時進行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匯總并報省品審辦。
    3、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由省品審辦指定的測試機構負責實施和提供鑒定或檢測報告。
    4、品種試驗的對照品種由省品審辦會同相關專業組研究確定。
    5、在品種試驗期間,省品審辦可根據需要,對各品種試驗情況進行考察和檢查。
    二、審定標準
    品種在符合《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通過審定:
    1、熟期、抗性、品質與對照品種相仿,兩年區試產量比對照品種增產5%;
    2、產量與對照品種相仿,品質、抗性、熟期等性狀有一項或多項表現比對照優異;
    3、經濟效益好或有特殊應用價值的品種。
    三、審定程序
    1、 品種選育(引進)單位(個人)于播種前二個月向省品審辦提出申請并提交試驗方案備案,經省品審辦審核同意后統一組織或自行安排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
    2、完成試驗程序,試驗結果符合審定標準的品種,申報單位應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品審辦提出當年考察計劃。原則上未經備案試驗和未提出考察計劃的品種審定事宜,省品審辦不予受理。
    3、申報單位于品種現場考察前一個月提交現場考察審查材料并做好生產示范考察現場等準備工作。
    4、省品審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10日內作出是否組織品種現場考察審查的決定,并通知申報單位(個人)。
    5、省品審辦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考察組召開現場考察審查會,考察組對品種進行考察與評議并提出考察審查意見。
    6、推薦審定的品種由省品審辦提交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進行審議審定。
    7、省品審會通過審定的品種,由省農業廳審核并發布公告后生效。
    四、現場考察審查工作規范
    1、考察組的構成:由5~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省品審會聘任的相關專業組的組長或副組長擔任,其他成員由省品審辦根據申報作物情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2、考察現場要求:
    (1)考察現場由品種申報單位(個人)自行組織安排,并經省品審辦認可。
    (2)考察現場面積一般要求連片種植5畝以上,并在現場設置1畝以上的對照品種(特殊類型除外)。
    3、現場考察審查會程序:
    (1)考察組對現場進行實地考察;(2)由申報單位(個人)介紹品種系統選育(引種)及試種情況;(3)考察組審查有關材料,并進行質詢;(4)申報單位回避,考察組對審定品種進行評議,并形成審定現場考察審查意見;(5)考察組對是否同意向省品審會推薦審定進行表決,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考察組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的通過考察審查;(6)考察組組長向申報單位(個人)通報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
    4、考察審查意見的表述:主要包括考察概況、親本來源及選育(引進)情況、品種的產量表現、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農藝性狀、經濟性狀、品質、抗性等)、栽培注意事項、綜合評價及表決情況等內容。
    五、申報材料:
    1、現場考察審查材料:一式10份。
    (1)《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表》由省品審辦統一印制。內容包括申報單位情況(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品種暫定名、親本來源、選育經過、品種試驗結果、特征特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省品審辦意見等內容。
    (2)品種選育(引種)系統總結。主要包括選育(引種)經過、產量表現、特征特性、適宜種植區域、栽培技術要點等。
    (3)兩個生產周期以上的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匯總。包括試驗概況、結果分析等。
    (4)反映該品種植株和產出物特征以及田間種植情況的典型照片三張以上。
    (5)品質、抗性等檢測報告。
    (6)按照省品審辦的要求,提供主要種植區域的面積證明。
    (7)非品種選育單位或非品種所有權單位應提供選育單位或品種所有權單位委托書。
    2、品種審定送審材料:一式25份。
    除考察審查材料外,還需提供:
    (1)、審定現場考察審查意見。
    (2)、審定現場考察審查考察組名單。
    六、附則:
    1、本規定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浙品認[2005]3號《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標準等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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