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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品種權被專家偷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1-26  作者:中國種業商務網  瀏覽次數:439
 

來源:南方農村報

  國以糧為綱,糧以種為先。新世紀第一年,《種子法》實施使中國種業進入充分競爭時代,良種良法的配套,大幅度提升了種子作為農業生產資料的價值。第二個十年,中國種業利好窗口即將開啟,有著巨大利潤上升空間的種業市場也引來各路資本爭相競逐。

  2011年初,國家四部委聯合提出將出臺政策加快種業發展。其中,有望率先出臺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將大幅提高種業生產及經營準入門檻。在政策的強力介入下,種業江湖必定動蕩,行業寄望于中國種業由分散走向集中,結束散小弱亂的局面。

  今日起,南方農村報開設種業版,第一時間為讀者呈現最新的種業資訊,邀請權威專家詮釋政策法規,傾力幫助農民朋友進行種業維權,打造公平交易、信息暢達的種子種苗集市。歡迎專家、企業和農民朋友來電來信交流種業信息。

  報料熱線:15914320059(李記者) 13600494998(揭記者)

  電子郵箱:lixiaofenjm@126.com

  □南方農村報記者 李曉芬

  1月17日,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再次發文,強調“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種子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在專項行動期間,因山東“傲霜”牡丹和福建“紅肉蜜柚”引發的農民狀告專家侵犯品種權糾紛案有了實質性進展。前者農民一審勝訴,但為爭取唯一品種權人已再上訴;后者農民獲二審勝訴,與專家共享品種權。

  專家及其所在科研院所遭訴訟,都是因為“農民發現、培育新品種過程中,專家介入研究,但申請品種權時,農民卻被拋棄”。將科研比作一根杠桿,一頭挑著的是“弱勢”農民,一頭挑著“強勢”專家,本應和諧相處、共享成果的雙方卻對薄公堂,頗讓人深思。

□案例回顧

專家“過河拆橋”農民憤而狀告

  一、牡丹“傲霜”品種權糾紛案。被稱為全國第一例植物新品種糾紛案。

  1996年10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種植戶趙弟軒發現一晚秋開花的變異單株牡丹實生苗,多年觀察發現其二次開花性狀穩定。2002年4月,該品種通過審定,并冠名為“傲霜”。

  2002年起,北京林業大學教授成仿云開始參與研究調查。2005年北京林業大學向國家林業局提出了名稱為“傲霜”的植物新品種授權申請。2007年9月7日獲批,品種權人為北京林業大學,培育人為成仿云、趙弟軒。

  2008年,趙弟軒將北京林業大學、成仿云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傲霜”的培育人、申請權、品種權為他一人。2008年11月11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但直到2010年11月18日,才下達判決書,確認“傲霜”新品種申請權、品種權歸趙弟軒和北京林業大學共有,確認趙弟軒和成仿云是培育人。

  2011年1月18日,北京林業大學、成仿云的代理律師焦圣成表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還是認可的。而趙弟軒的代理律師郭鐵強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趙弟軒應該是唯一的品種權人,目前已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紅肉蜜柚”品種權糾紛案。南方農村報2009-2010年曾對此案連續報道。該糾紛的矛盾點在于,林金山認為,自己不但是紅肉蜜柚芽變的發現者,還進行了嫁接培育,對新品種研究有重大貢獻;但專家陸修閩和福建省農科院稱,林金山僅是其母樹的擁有者,試圖獨占苗木市場的意圖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2011年1月5日,福建果農林金山收到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農民講述

“防火防盜防專家”

  “長達一年半的官司終于有了公正判決。”1月18日,電話那頭的福建果農林金山情緒激動,他說,雖然請律師、車費等花銷高達20多萬元,但覺得值,農民付出的勞動最終得到了法律保護。

  回憶狀告福建省農科院果樹所和陸修閩研究員的初衷,林金山表示迫不得已,大家一起推廣這個新品種,是好事,但果樹所將紅肉蜜柚新品種權以8萬元轉讓給其他果場,而沒有授權的單位、個人不得繁育,否則視為侵權,“就是說我種自己培育的品種還是違法行為,欺人太甚了,也在這時發現品種權人不包括我。”

  官司獲得勝訴,林金山說,一是感謝聘請了北京知名律師牛炳宜,“如果是本縣律師,官司肯定輸。”二是政府、社會各界對“三農”關注和支持,多家媒體一年多來持續地跟蹤報道,給予自己很大的信心。

  “防火防盜防專家。”這是記者問這次特殊經歷留下怎樣的啟示,林金山脫口而出的回答,“農民只知道發現了新的、好的東西,根本不懂法律常識,也不知道如何保護。”他說,十多年來自己無意識保留的與專家合照、簽訂的合作培育協議以及多份相關成果鑒定文件上被列為培育人之一,這些都成為有力證據。

  在“傲霜”品種權糾紛案件中,郭鐵強表示,“趙弟軒是當地非常有名的‘花匠’,品種是他自己培育出來的,專家剽竊了成果,趕在趙之前申請了品種權。”

□律師觀點

維護農民科研平等權利

  被兒子稱為“農民律師”的牛炳宜,為案子奔跑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她堅信:這起糾紛案的勝訴,不論是對新品種權相關規定的完善,還是類似案件的判決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農戶做科研被藐視、蔑視,根本無法和專家平起平坐,我在二審開庭前一晚上還在打電話給林金山打氣。”牛炳宜感嘆,隨著農業生產水平提高,現代化設備增加,農民會逐漸具備科研的條件和能力,由農民參與新品種的創新和培育的機會越來越多,而如何保護農民的勞動成果不被侵犯,需要引起重視。以紅肉蜜柚品種權案為例,“它就是一塊‘唐僧肉’,縣科委、省農科院等等都想搶食,沒有幾個人真正參與培育,可林金山得罪不起這些人。”

  同時,透過這兩起案例也帶來幾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牛炳宜表示,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可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須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對這“四性”由誰來確認,程序是怎樣沒有具體規定,按理說“四性”本來就存在,應該由品種權審核單位來測試。具體到此案例上,陸修閩等人做的“四性”測定就不屬于創造性貢獻,任何單位都可做這個工作,林金山和另一位農民林海清應該是唯一品種權人(“傲霜”品種權案也存在這樣的問題??記者注)。

  郭鐵強認為,法規應該分別明確發現人和培育人擁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牛炳宜建議,如果農民發現新品種,在與專家合作培育或者專家直接將其種植基地作為科研基地,要找一個信得過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簽訂相關合同,并將權利和義務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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