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廳文件
湘農業發〔2010〕101號
湖南省農業廳
關于發布《湖南省農業廳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規范》的通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我廳制定了《湖南省農業廳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規范》,現予發布。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農業廳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切實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省農業廳批準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由省農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心統一受理。
省種子管理局收到行政許可中心轉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農業廳行政許可受理中心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種子管理局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收到補正材料之日即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四條 自受理申請后的5日內,省種子管理局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實地審查,確認申報內容是否真實、有效,并出具由審查人員簽名的實地審查報告。實地審查人員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省種子管理局建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評審專家庫,每季度末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7名專家組成評審組,由省種子管理局實地審查人員報告實地審查情況,然后對照種子生產經營證核發條件,對申請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六條 省種子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許可意見,報廳領導決定。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依據和事項,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省農業廳核發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湖南種業信息網上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省農業廳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各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參照本規范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農作物 種子 許可證 規范 通告
湖南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