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辦公室 報道
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規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西藏自治區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農作物。
第 二 章 組 織 機 構
第四條 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農業行政、技術推廣、科研、農業院校等有關單位成員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若干名,委員總數為奇數,每屆任期五年。
第六條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為顧問。
第七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西藏自治區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種子站,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 三 章 任 務
第八條 審議制訂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規章制度,審定各育種單位推薦的報審品種,對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登記、編號、命名、頒發證書和發布新品種公告。
對審定未通過品種及時將意見反饋報審單位。
第九條 在品種區域試驗、生產示范中定期、不定期對參試品種進行田間觀摩。
第十條 對審定通過的品種提出推廣應用范圍及利用意見,并進行跟蹤觀察,如生產利用過程中有不可克服的缺點,不適宜繼續推廣應用的品種,正式公告終止使用。
第十一條 處理審定工作的其它有關事宜。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全區農作物品種審定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期定為當年十二月內,品種申報通知必須在前一年的12月月底發出。根據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 五 章 品 種 報 審
第十三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具備下列條件:
㈠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㈡與現有品種(本級品審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㈢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㈣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㈤具有適當的名稱;
㈥從國內外引進的農作物種子,必須具備合法手續并提供檢疫報告。
㈦對于未安排全區統一區域試驗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有自治區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2年以上多點生產試驗結果。參試品種產量必須高于同類作物(對照)年度平均產量的15%,增產點在60%以上。
第十四條 各育種單位所報審的品種必須通過本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上報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
第十五條 報審品種應由選育、引進單位提交品種審定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㈠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㈡品種選育、引進的單位或個人;
㈢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㈣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㈤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征特性描述。
引進品種報告包括引種地、引種人、引種方式、引種時間、品種原名等基本材料;
㈥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㈦需有種子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連續2年區域試驗和1年以上多點生產試驗結果,并有報審當年的品質測定報告,抗性鑒定資料;
㈧引進品種,必須經兩年的隔離種植,表現良好的品種方可申請自治區統一安排的區域試驗;
㈨需提供2公斤原種。
第 六 章 品 種 審 定
第十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要根據審定規程,以中試資料為依據,結合田間觀摩,對報審品種做出簡要書面結論。
品種審定辦法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表決,審定會議參加人數超過委員三分之二為有效,贊成票超過原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通過。
第十七條 審定品種的產量在全區區域試驗總評中,麥類作物要高于對照品種10%以上,油菜要高于對照5%以上,對照品種必須是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規定的統一品種。如產量雖和對照相當,但品質、抗性等有一至幾項特殊優點的品種,亦可審定。
第十八條 對在全區區域試驗總評中產量低于對照,而局部地區表現明顯好于對照,麥類作物產量高于對照10%以上,油菜作物產量高于對照5%以上的品種,報審單位也可報審,審定委員會受理后,組成5人以上專家小組對申請品種進行田間鑒定,鑒定合格,予以審定。
第十九條 品種審定會確定為緩審的品種,育種單位可在下次品種審定時申報,申報程序同十四、十五條。連續兩次報審未通過審定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審定公告在相應的媒體上發布并報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二十一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上一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在6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未通過審定的品種,不得擅自宣傳、推廣,不可作為科技成果轉讓。
第二十二條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
第二十四條 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確表明與原品種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報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不另行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僅就改良性狀作1至2個生產周期的試驗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可以縮短試驗周期、減少試驗點數和重復次數,具體要求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九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區域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規程》發布之日起生效。原發布的《西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規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