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實現農作物品種的合理布局,發揮優良品種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農業部確定的油菜、馬鈴薯以及湖北省確定的花生、西瓜,共九種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湖北省農業廳設立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委”),負責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品審委由農業行政、種子管理、生產、經營以及農業科研、推廣、教學等方面的行政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六條 省品審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專業組組長以及有關委員和專家組成。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批準有關規章制度、品種審定標準以及品種試驗管理辦法;
(二)聽取和審查各專業組、省品審辦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召開品種審定會議,審定專業組初審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并報省農業廳公告;
(四)審核各專業組提出的品種停止推廣建議,提出意見并報省農業廳公告。
第七條 省品審委設立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省品審辦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安排農作物品種試驗,落實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在湖北省境內安排的品種試驗;
(二)組織委員和專家對有苗頭的新品種進行田間考察鑒定;
(三)籌備品種審定會議,組織各專業組的品種初審工作;
(四)組織宣傳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
(五)承擔省品審委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條 省品審委下設水稻、油菜、棉花、小麥、玉米馬鈴薯、大豆花生、西瓜七個專業組、恩施州品種審定小組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各專業組(小組,下同)由9-13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專業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品種審定標準;
(二)指導品種試驗;
(三)對有苗頭的新品種進行田間鑒定考察;
(四)負責品種初審工作;
(五)提出品種推廣應用和合理布局意見,提出品種停止推廣建議;
(六)負責調查審定通過品種的大田種植情況。
第九條 省品審委委員的人選單位由省品審辦提出,由委員所在單位推薦候選人,經過審查后報省農業廳批準任命并頒發證書。委員的任職條件是:
(一)熟悉農作物品種審定的法律法規,熱心種子事業和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能夠依法秉公辦事;
(二)直接從事該作物科研教學、品種管理或良種繁育、推廣等工作五年以上,熟悉該作物的科研、種植或良種繁育情況,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的在職人員;
(三)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保證參加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正常活動。
第十條 省品審委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
(二)參加品種審定時,有表決權;
(三)對本委員會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及時反映品種審定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六)對于本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委員原則上不得請假;確有事不能參加的,應向省品審辦請假。請假未經許可的,不得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參加;
(七)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省品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委員因工作變動或健康狀況不宜再擔任省品審委委員,或兩次未經許可不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或活動的,由省品審辦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品審委主任批準,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省品審委可根據品種審定工作的需要聘請若干專家參加有關的品種考察和初審工作,聘請專家享有第十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品種審定的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向省品審委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湖北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從國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或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完成省品審辦組織的品種試驗程序,且試驗結果達到品種審定標準;
(三)通過省品審辦組織的田間考察鑒定推薦。
第十五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由申請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品審辦提交《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并交納資料審閱費。申請書包括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者;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
(四)品種的選育過程(雜交種含親本來源);
(五)品種標準(雜交種含親本標準),包括品種的農藝性狀、品質、抗性和產量性狀及形態特征、生理特性等詳細介紹;
(六)反映品種(雜交種含親本)典型性狀的標準彩色圖片;
(七)品種主要優缺點、推廣中應注意的問題、適宜種植范圍及主要栽培技術;
(八)育成單位意見。單位育成品種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個人育成品種由所在地種子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對申請書內容負責;
(九)轉基因品種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證明;
(十)省品審辦或專業組認為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 省品審辦在收到申請書6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提交給相應的專業組進行初審。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在限期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七條 湖北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參試品種過多的作物,可增設品種比較試驗。品種比較試驗結果只能作為確定區域試驗品種的依據。
第十八條 區域試驗至少連續進行兩個生產周期,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性狀進行鑒定;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進行驗證,同時探索配套栽培技術。
區域試驗與生產試驗可交叉進行,即在第一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表現突出的品種,第二個生產周期在進行區域試驗的同時,可交叉進行生產試驗。
第十九條 申報參加湖北省農作物區域試驗的品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品種來源清楚;
(二)主要遺傳性狀相對穩定,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與現有品種(已參加過區域試驗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姊妹系間沒有明顯差異的只能申報一個;
(三)具有省內多點品種比較試驗結果;
(四)雜交種的親本育性穩定,易繁殖制種。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應通過省品審委組織的專家鑒定。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代理的品種,應提供品種選育單位的授權許可協議;轉基因品種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證明;已獲得品種權的品種,應提供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協議。
第二十條 申報參加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者”)應填寫《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申報表》,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到省品審辦。
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品種,省品審辦應盡量安排區域試驗;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品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已受理的申報品種,由申報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品審辦或試驗點提供足量的試驗種子,并向省品審辦交納試驗費。
未交納試驗費、逾期未提供足量的試驗種子或試驗種子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視同撤回申請或試驗報廢。
第二十二條 區域試驗的對照品種應是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提出,經區域試驗會議討論確定。對照品種的試驗種子原則上由該品種的選育者提供或由省品審辦指定的供種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區域試驗每一組別的有效試驗點不少于5個,試驗重復不少于三次,試驗小區面積不小于13.33平方米(0.02畝)。
第二十四條 省品審辦應根據湖北省農業生態區劃和農作物種植布局合理安排試驗點,原則上應選擇國家、省級區試站或農業科研院(所)等試驗條件較好、技術力量較強的單位承擔試驗。
第二十五條 承擔試驗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試驗,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農業科技人員主持試驗,要優先安排試驗用地和試驗所需的其它條件。試驗執行人員必須是農業技術人員,要嚴格執行試驗方案,確保試驗結果客觀、公正、準確。
第二十六條 試驗品種的抗逆性鑒定和品質檢測等工作由省品審辦指定的專業測試機構進行,其結果納入區域試驗結果進行分析。
第二十七條 每一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結束后,省品審辦應及時對品種試驗結果進行匯總。品種申請審定時,省品審辦應出具該品種參加湖北省品種試驗的試驗結果。
第五章 品種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八條 各專業組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初審申請審定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 專業組初審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組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審定會議在對報審品種進行認真審議后,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數超過該專業組委員總數 l/2以上的品種即為通過初審。
第三十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組組長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應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組初審品種時,申請單位的委員、專家在審議本人參與育成的品種時應回避。
專業組組長的回避,由省品審辦確定,并由副組長臨時主持工作。
專業組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三十一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組整理出品種初審意見,提交省品審辦及省品審委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省品審委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審議各專業組通過初審的品種。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各專業組的初審匯報并進行認真審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數超過投票人數2/3以上的品種即為通過審定。
第三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委命名、編號、頒發證書,由省農業廳公告,可在公告規定的適宜區域內推廣種植。
本省選育的品種,由省品審委統一命名;外省選育的品種,原則上維持原名稱,不再重新命名。品種命名時,可根據育種單位的申請,確定品種的商品名。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品審編號依次由省品審委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四部分組成,其中序號為三位數。如:鄂審稻2004001,表示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2004年審定的序號為001的水稻品種。
品種審定公告發布一個月后,無異議的,申請者可到省品審辦辦理《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有異議的,暫不頒發證書。
品種審定公告由省品審辦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15日內函告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向省品審辦申請復審。省品審辦對復審理由進行審核后,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有關材料或進一步安排試驗,并提請下次會議復審,復審結果為終審結果。
第三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不宜繼續使用的,由專業組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常務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省農業廳公告。
第三十六條 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標準,由相應專業組負責起草,經省品審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應在公告規定的適宜種植區域內示范、推廣種植,否則按未通過審定品種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依據科技管理的有關規定,品種審定合格證書在申報科技成果時視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第三十九條 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擴散試驗的種子。
第四十條 品種試驗資料的公開傳播由省品審辦負責,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宣傳試驗點或試驗周期的試驗資料。
第四十一條 品種審定的申請者或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個人)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農業廳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經品種試驗鑒定、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申報科技獎項時,應將一名成績突出的品種試驗執行人員列為授獎人員之一。具體人員由品種試驗的主持單位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可以縮短試驗周期、減少試驗點數和重復數;不便組織區域試驗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也可以只進行2-3年的生產試驗鑒定。
第四十六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進行認定,認定辦法由省品審委制定、省農業廳頒布實施。
第四十七條 與湖北省屬于同一生態區的相鄰省份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經省農業廳審查同意后,可以引種。品種引種管理辦法由省品審委制定、省農業廳頒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 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農作物品種試驗和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農業專項經費預算。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湖北省農業廳1998年4月6日發布的《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