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馬鈴薯脫毒種薯(以下簡稱“種薯”)生產經營行為,提高種薯質量,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馬鈴薯種薯的質量管理實行標簽真實性認定制度,標簽認定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
第二章 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 馬鈴薯種薯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
馬鈴薯基礎種薯(原原種、原種)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合格種薯(一、二級種薯)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 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㈠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㈡具有與種薯生產相適應的生產設施;
㈢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生產基地;
㈣具有與種薯生產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及質量控制體系;應具備必要的檢驗場所,儀器設備;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種薯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檢驗質量手冊等文件;
㈤有必要的貯藏設施,包括能滿足種薯儲藏的地窖、恒溫庫或氣調貯藏庫等(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㈥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薯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 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㈠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㈡有必要的經營場所、加工、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儀器設備(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㈢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1名以上,種子加工和儲藏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
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㈡材料目錄;
㈢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㈣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㈤種薯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
㈥種薯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檢疫證明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開具(原件);生產地點情況介紹應包括地理位置、隔離條件、土壤和氣候條件、排灌條件等;
㈦生產品種介紹。包括選育單位、品種來源、品種審定編號、主要特征特性、產量表現、栽培技術要點等。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
㈧種薯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繁殖材料來源及質量、主要栽培要點、質量監控手段、加工貯藏方法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馬鈴薯種薯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㈡材料目錄;
㈢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㈣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種子加工和貯藏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
㈤種薯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
㈥種薯倉儲設施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
㈦提供種薯經營場所正面彩色照片、情況介紹及詳細地址;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九條 馬鈴薯種薯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和標簽標注等過程應嚴格執行現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十條 種薯質量管理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站負責實施,種薯質量監督抽查由甘肅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具備檢測能力的相關檢測分中心和科研單位的專業檢測室必要時可承擔具體檢測任務。
第十一條 種薯的質量標簽認定包括種薯生產申請、田間現場檢查、收獲后檢測和批準放行等程序。
第十二條 種薯生產單位或個人在種薯生產前一個月應當向所在地縣(區)級種子管理站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申請人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㈡品種、種薯基地和生產規模等;
㈢種薯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㈣種薯生產質量控制措施;
㈤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合格證;
㈥保證執行種薯質量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㈦種薯生產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㈧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種薯生產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縣(區)種子管理站可以根據需要指派田間檢驗員對種薯生產田、種薯來源、質量控制措施、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田間現場檢查。
田間檢驗員根據檢查檢驗的實際情況出具田間檢驗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生產原原種和原種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盛花期和枯黃期前二周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生產一、二級種薯的應分別在現蕾期和盛花期各進行一次田間檢驗。
第十五條 對田間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縣(區)種子管理站應當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扦取種薯樣品并對樣品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任務后,及時出具種薯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縣(區)種子管理站對經檢驗合格的種薯按照申報的數量和批次,頒發質量標簽認定證書,準許其在銷售的種薯包裝物上使用具有專用標志的“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標簽”,并報省種子管理總站備案。
對田間檢驗或收獲后的種薯檢驗不合格的種薯不允許使用專用種薯標簽,不得上市銷售。
第十七條 市、縣(區)種子管理站應對轄區內種薯生產企業的各個生產環節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企業抓好關鍵措施的落實和收獲后的種薯委托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省種子管理總站每年統一組織對流通領域的馬鈴薯種薯進行質量監督抽查,并參考田間檢驗結果,依據國家標準及標簽標注內容進行綜合判定,檢驗結果將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種薯生產和經營企業必須按照《種子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種薯生產檔案和經營檔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種薯生產檔案必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種薯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薯流向等內容。種薯經營檔案必須載明種薯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縣(區)種子管理站負責轄區企業種薯生產和經營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訓和指導企業建立規范的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檔案。
第五章 包裝和標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于銷售的馬鈴薯種薯,必須進行加工和包裝。原原種種薯用綠色網袋,原種種薯用黃色網袋,一、二級種薯用白色網袋。
第二十三條 種薯標簽的大小統一采用長和寬不小于 12厘米×8厘米、具有足夠強度、在流通環節中不易變得模糊或脫落的印刷品材料制作。標簽在種薯袋內裝1個,袋口外拴1個。
第二十四條 標簽顏色原原種種薯為白色,原種種薯為藍色,一、二級種薯為棕色(見附件三)。
第二十五條 標簽標注內容必須包括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品種審定編號、檢疫證明編號、質量指標、凈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種薯質量指標項目應至少標注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擴繁代數;一、二級種薯除了以上質量指標項目之外還需標注環腐病、濕腐病和腐爛、干腐病、瘡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凍傷。
第二十六條 獲得專用標簽的馬鈴薯種薯,經監督抽查,其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種薯質量標準或標簽標注內容的,由所在地縣(區)級種子管理站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產或經營,并限期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種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