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政發〔2009〕18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廳。
附件: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作物品種的管理,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和浙江省農業廳引種審批、并在浙江省內經營、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水稻、玉米、大豆、油菜、小麥、棉花、馬鈴薯和西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退出:
(一)自審定公告、引種審批發布后連續5年,生產上沒有種植面積或面積很少,且有可替代品種的;
(二)在生產應用中品種種性出現難以克服的缺點,可能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較大隱患的;
(三)在生產應用中品種的主要特征特性與審定公告、引種審批不一致的;
(四)對品種權屬有異議,經鑒定確認后審定品種種性與先行審定且品種權屬明確的品種相同或近似的;
(五)經品種權人提出申請,要求自愿退出的;
(六)其它依法需要退出的。
第五條 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品種退出的具體工作,并會同相關專業組制訂品種退出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 品種退出可由品種育成單位或個人、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書面提出,也可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書面提出。
品種退出申請需提供退出品種的審定名稱和編號,退出原因要有詳實材料。
第七條 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品種退出的書面材料后,組織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組進行初審,并提出具體意見,報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浙江省農業廳發布品種退出公告。
第八條 品種退出公告發布前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并說明理由和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審,并通知異議者。進入復審程序的,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10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告知異議者。復審程序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退出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種子銷售,其中符合第四條第(二)項退出情形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種子銷售。
第十一條 經公告退出的品種,在公告生效后,原審定編號或引種編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退出品種的選育單位應當做好該品種的資源保存和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品種 退出 辦法 通知
抄送:農業部,全國農技推廣中心。
浙江省農業廳辦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