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牧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作物種子委托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農牧農〔2009〕406號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林)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農作物種子經營行為,維護種子市場秩序,確保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農作物種子委托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7日省農牧廳廳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委托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種子企業的委托經營和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行為,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甘肅省境內從事農作物種子委托經營和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委托經營農作物種子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應在其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期限內委托,并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經營合同;
(三)委托經營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通過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適宜本區域,應當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通過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并適宜本區域;
(四)委托企業應對被委托經營者進行嚴格考核,并對其委托經營的種子質量負責,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經營者,不得委托經營種子;
(五)應使用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農作物種子經營委托書;
(六)應將委托經營的作物種類、品種和被委托者的基本情況報銷售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備案內容主要包括:委托經營的作物種類、品種和質量檢驗報告,被委托者的經營地點、營業執照和負責人情況等。
第四條 被委托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相對獨立,不得與食品、蔬菜等混合經營;
(三)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掌握種子貯藏常識的人員;
(四)應向購種者簡要介紹品種特征特性、栽培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病蟲害防治技術;
(五)應按委托者提供的品種、數量經營種子,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經營者;
(六)應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先負責賠償購種者的損失,再向委托方追償。
第五條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將經營門店的基本情況報當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地點、營業執照和負責人情況等。
第六條 種子經營者應建立完整的經營檔案,經營檔案主要包括進貨臺帳、銷貨臺帳、進貨發票、銷貨發票(注明購種者姓名、住址,品種名稱和數量),經營檔案應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條 對委托經營的每批種子,種子經營者和委托方應共同取樣、封存,各自保留樣品。封存樣品的數量、保存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種子經營者銷售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應附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種子管理機構可對市場上銷售的每批種子進行質量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種子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九條 種子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監管, 對走鄉串戶銷售種子的無證照流動商販,應當依法取締;對種子經營門店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要進行種子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經營水平和業務素質,做到持證上崗,合法經營。
第十條 禁止銷售下列種子:
(一)假、劣種子;
(二)未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種子和應當認定而未經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
(三)經國家審定通過,其適宜地區未含本區域的農作物品種種子或經外省審定通過未經本省審定的品種種子;
(四)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的農作物種子;
(五)無標簽或標簽標注不符合規定的農作物種子;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種子。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委托經營的,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按《種子法》和《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