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審批和管理,依據《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和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內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簡稱省農委)對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省政務中心網站和省農業信息網予以公示。
第二章 蠶種生產許可
第四條 蠶種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條 申請領取一代雜交種生產許可證應具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有資金不低于20萬元;
(二)有穩定、安全的原蠶生產基地,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20ha以上;
(三)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蠶種生產設施,其中:蠶室面積1500?和貯桑室、簇室、附屬室等2000?以上;
(四)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5人,其中:中級職稱不少于2人;
(五)有配套的蠶種生產質檢設施,并有專職質檢員1-2人;
(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請時須提供近兩年蠶種母蛾檢驗報告單。新申請的須提供蠶種生產防微的具體措施。
第六條 申請領取桑蠶原種生產許可證應具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省桑蠶原種生產布局;
(二)實有資金不低于20萬元;
(三)有與原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專用桑園6.67ha以上;
(四)有與原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專用設施,包括標準蠶室、貯桑室、簇室、附屬室等,總面積1000?以上;
(五)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5人,其中:高級職稱1人、中級職稱不少于2人;
(六)有蠶種生產質檢機構及配套設施,并有專職質檢員1-2人;
(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請時須提供近兩年桑蠶原種母蛾檢驗報告單。新申請的須提供蠶種生產防微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申請領取蠶種冷藏浸酸生產許可證應具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有資產不低于100萬元;
(二)有全套的蠶種冷藏浸酸生產設施,單季冷藏蠶種能力30萬盒(張)以上;
(三)有與蠶種冷藏浸酸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5人,其中:中級職稱不少于2人、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制冷操作員不少于2人;
(四)配有完整的蠶種質量調查儀器設備。
第八條 申請領取蠶種生產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蠶種生產許可申請表》;
(二)資金或資產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證明;
(四)蠶室、桑園、設施設備證明;
(五)質檢報告單或防微措施等。
第九條 蠶種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編號、單位或個人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有資金(資產)、生產類別、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皖農)蠶生許字[××××]第××號”。“(皖農)”為發證機關簡稱,“[××××]”為年份,“××”為順序號。
第三章 蠶種經營許可
第十條 蠶種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蠶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與蠶種經營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年經營一代雜交種1萬盒以上的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1萬盒以下不得低于10萬元;
(二)有經營蠶種所必需的固定營業場所及相應配套的蠶種催青、檢驗等設施;
(三)有與蠶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年經營一代雜交種1萬盒以上的中級職稱不少于2人、年經營1萬盒以下的中級職稱不少于1人;
(四)具有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包括為蠶農提供技術培訓與指導、市場信息服務等;
(五)經營區域與服務能力相稱。對所經營的蠶種須實行必要的(催青)保護。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蠶種經營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蠶種經營許可申請表》;
(二)資金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證明;
(四)蠶種催青室設施、設備證明及規章制度等。
第十三條 蠶種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編號、單位或個人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有資金、經營類別、經營方式、經營區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皖農)蠶經許字[××××]第××號”。“(皖農)”為發證機關簡稱,“[××××]”為年份,“××”為順序號。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十一條的規定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考查,并將審核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農委審批。
(三)省農委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省農委如認為有必要,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應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省農委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蠶種生產、經營許可事項的,向省農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農委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或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
(四)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規定事項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
(五)被許可人弄虛作假騙取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農委依法辦理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蠶種生產、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蠶種生產、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第十八條 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意見、決定不服的,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不收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委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安徽省蠶種生產許可申請表》
2.《安徽省蠶種經營許可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