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一審: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23)贛0826刑初44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將收購來的16150斤“海南無名糯”稻谷冒充種子,以每斤3.7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害人謝某某、羅某某、郭某1、郭某2、李某某五人種植,銷售金額共計59750元,從中非法獲利8000元。
受江西省農業農村廳執法監督處委托,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經鑒定涉案水稻品種“海南無名糯”田間鑒定含雜,含雜率為25.6%;通過對舉報投訴的水稻田間測產表明,“海南無名糯”含雜造成減產,減產量為124218千克,該減產與“海南無名糯”品種含雜存在因果關系。
經泰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種子問題引起的減產損失為377623元。案發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書,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無名糯”稻谷不是種子,仍冒充種子銷售給他人種植,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鑒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其自愿認罪認罰,該院依法對被告人汪某某減輕處罰,并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人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銷售明知是假的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本案中,汪某某在明知“海南無名糯”稻谷不是種子的情況下,仍冒充種子銷售給他人種植,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應以該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農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農業生產秩序的法治維護,不僅關乎民生福祉,更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大局。該案中,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無名糯”稻谷不是種子,仍冒充種子銷售給農戶種植,看似只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欺詐行為,但其背后卻關系到農民生產的根本權益和糧食安全的“國之大計”。對此,吉安法院堅決站穩人民立場,依法認定行為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嚴厲地打擊了此種不法行為,實現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保障糧食安全的統一,彰顯了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