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14501244/2024-02160主題分類:發布機構:廳種業管理處文號:贛農規字〔2024〕5號主題詞:農作物 品種 江西省 解讀 審定來源:廳種業管理處
一、出臺背景
品種審定是我國品種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提高單產水平、提升產品品質、增強作物抗性、引領育種發展方向、維護農民利益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實施的《江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8年制定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農村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江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均進行了修訂,《江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部分條款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和實際發展需求。為此,修訂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顯得非常迫切且十分必要。
二、框架及內容
《辦法》共九章五十六條,對品種審定、引種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全過程進行了規范。其中,第一章總則,第1-3條,明確了制定依據、管理范疇等內容;第二章品種審定委員會,第4-8條,主要規定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職責、組成、委員資質等內容;第三章申請和受理,第9-13條,主要規定農作物品種申請審定的要求、程序及標準樣留取方式等內容;第四章品種試驗,第14-27條,主要規定農作物品種試驗的組織實施單位、內容、要求、監管方式和結果處理等內容,明確由省農業農村產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品種區域試驗;第五章審定與公告,第28-38條,主要規定品種試驗數據提交、初審會議、結果公示和公告發布等內容;第六章引種備案,第39-46條,主要規定引種備案的資質條件、引種要求、試驗監管責任、審核程序、公告發布、不宜推廣種植情形和處罰等內容;第七章撤銷審定,第47-49條,主要規定撤銷審定品種的程序、標準、要求等內容;第八章監督管理,第50-53條,主要規定監管主體、責任、處罰等內容;第九章附則,第54-56條,主要說明經費保障、其他試驗參照執行、實施時間等內容。
三、特點及創新
《辦法》完善了管理流程、明確了管理責任,刪除了不適條款,使我省品種審定工作更加科學公正,更加貼近實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更加符合上位法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品種審定工作的指示精神。《辦法》貫徹了習近平總書記健全品種審定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要求,符合國家新《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及《江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最新規定和要求。
二是創新了試驗組織方式和管理模式。《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公益性“比較試驗”;引種備案品種試驗由“引種者自行安排完成、試驗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改為“實行屬地管理,并把引種備案品種抗病性試驗納入統一管理”。
三是加強了審定品種標準樣品和引種的管理。《辦法》要求通過審定的品種應當從提供試驗的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實現標準樣品的閉環管理;提高了引種標準,要求引種備案品種的相關指標應當達到我省品種審定標準。
四是刪除了部分不適條款和內容。比如刪除了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有關規定;刪除了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開展試驗收獲測產的有關規定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