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農規〔2024〕1號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梅河口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種業企業:
為保障全省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提升防災減災能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農財發[2015]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我廳同財政廳制定了《吉林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各地,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吉林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4年1月8日
吉林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提高抗災減災能力,加強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吉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常年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種子市場應急供種需求,有計劃開展的農作物種子儲備。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市場余缺調劑。
第三條 省財政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劃制定、任務下達、經費撥付、組織調撥和監督指導。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省廳做好本轄區內種子儲備日常管理。各級種子技術部門協助做好種子儲備的技術支撐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種子儲備費用專項預算保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管理及使用。
第二章 儲備計劃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全省自然災害發生規律、作物和品種布局特點,以及省里年度儲備資金額度,省農業農村廳每年1月下達年度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劃,明確承儲作物種類、數量等。
第六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重點儲備生育期短、適宜災后改種補種,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雜交玉米、常規水稻、大豆和雜糧雜豆等農作物品種。儲備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依法通過國家審定或吉林省審定(未退出市場的品種),列入登記(認定)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登記(認定),并適于吉林省種植。
第七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數量根據受災補種需要和市場供種風險等情況確定。原則上雜交玉米、常規水稻、大豆種子儲備量應當不低于100萬公斤規模,雜糧雜豆、蔬菜類種子根據需要儲備。
第八條 省級救災備荒主要農作物種子儲備周期原則上為一年,從每年11月1日開始至下一年10月31日終止;雜糧雜豆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具體儲備開始、截止日期由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當年種子生產、收獲的實際情況分作物確定。
第三章 儲備種子管理
第九條 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擇優確定作物品種及承儲單位,省農業農村廳每年4月份公開發布下一年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相關信息,包括儲備作物品種、承儲單位、承儲數量、承儲地點等。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內注冊企業,具有與儲備作物相應的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擬儲備作物品種的生產經營權;
(三)具有儲備作物種子對應的倉儲設施(包括種子專用倉庫、加工設備等)和種子檢測設施,有專門的種子儲藏、檢驗技術人員,種子貯藏執行農作物種子貯藏(GB/T 7415-2008)標準;
(四)有健全的種子倉儲管理制度和防護措施;
(五)有良好信譽,近三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或其他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行合同管理。省農業農村廳每年2月份下達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并于當月底前與承儲單位簽訂儲備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載明儲備作物、品種、數量、質量、期限、補貼費用等。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按照儲備合同,做好種子生產、收購、運輸、加工、儲存、檢驗及入庫等工作。入庫的種子質量要達到國家標準。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種子儲備保管制度,建立種子儲備檔案。承儲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儲備種子質量。
第十三條 種子儲備要專庫存儲、專垛存放、專人保管、專賬記錄,保證做到管理科學、賬物相符、標識(牌)明顯,便于取送、發放、檢查和盤點。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因不可抗力確需調整的,必須報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第十四條 儲備種子應當設立儲備專用標識。承儲單位應當在儲備庫外明顯懸掛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庫標牌,標明儲備作物、品種、數量、儲備期、負責人等。種子垛上應當懸掛明顯垛牌,標明本垛儲備作物、品種、數量、規格等,種子包裝袋上應有種子標簽,注明承儲單位、作物、品種、產地、入庫時間、質量狀況等。承儲單位應使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統一標識的專用包裝袋。
第十五條 承儲期間,承儲單位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種子。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到期后,由種子承儲單位自行處理,處理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六條 承擔救災備荒種子企業的屬地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要協助省農業農村廳抓好承儲單位種子質量、數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儲備種子調用
第十七條 當農業生產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調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
(一)遭受低溫、干旱等災害性氣候影響,造成播種后田間受害或播種期推遲,用于毀種、補種或延期播種需要的;
(二)種子生產直接遭受自然災害,導致下一年農業生產用種不足的;
(三)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的調撥使用由省農業農業廳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
第十九條 需要調用省級儲備種子的,由所屬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書面申請。調用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發生自然災害或市場異常等情況的時間、地點、類型、程度,需調用種子種類、數量等。
第二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申請和儲備種子實際情況確定調用方案,并向相關承儲單位下發儲備種子調用通知。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調用通知執行,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接到省農業農村廳調用通知后,應當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并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儲備種子的調用。調入單位要及時進行復檢,雙方共同留取備查的封存樣品。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調用價格由調入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商定,不得高于當年我省同品種的市場價格,具體調用費由調入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調撥結束后,承儲單位和調入地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將儲備種子調出和使用情況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二十四條 種子承儲單位對儲備種子質量負責,省級救災備荒種子調撥使用后,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儲備資金的設立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規模根據全省自然災害發生規律、農作物品種布局、需種情況和省級財力狀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標準依據當年當地物價指數或銀行利率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按合同約定將補助資金撥付至承儲單位,用于承儲單位開展救災備荒種子加工運輸、貯藏保管、檢驗檢測、轉商虧損或貸款貼息等費用。各承儲單位應當建立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明細賬,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的監督管理,日常監管工作可以委托市(州)、縣(市、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對儲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每年5至6月份,重點檢查合同執行、檔案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種子質量抽檢,確保種子儲備工作保質保量。每年11至12月份,對承儲單位當年的儲備工作和下一年儲備種子數量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結論報告。除定期檢查外,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檢。核查與驗收情況將作為對承儲單位撥付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及承儲協議,做好農作物種子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種子相關制度和調運應急預案,自覺接受、積極配合檢查監督,保證儲備種子數量充足、質量達標、管理規范。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儲備種子損失的,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除承擔違約責任、收回補助資金外,并追究法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于2009年7月16日聯合印發的《吉林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吉農農字〔2009〕36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