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調解一起種植回收合同糾紛案件,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由被告裴某給付原告吳某
種植損失4000余元。
吳某與裴某在2023年2月簽訂色素辣椒委托種植協議。協議簽訂后,吳某按照協議約定種植5畝辣椒。在8月份的時候吳某發現種植的辣椒大部分不能變紅,且辣椒形狀不一,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后經相關部門對種子質量進行鑒定,裴某向吳某提供的辣椒種子確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后吳某多次找裴某就種植損失問題進行協商解決,但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吳某將裴某訴至法院。承辦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后,耐心向雙方釋法析理,并明確了被告應當承擔該案賠償責任,最終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裴某賠償原告吳某經營損失4000余元。
法官寄語:
當前制種是很普遍的經營行為,但是農戶在選擇種植制種的過程中,對種子的質量問題要格外慎重,選擇種子時,要注意審查有無種子合格證,在種植過程中,要及時通知對方查驗現場,以便及時止損,并留存證據,一旦造成損失無法合理賠償即可作為訴訟的證據,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