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農村報、農財寶典從行業獲悉,河北沃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沃土種業”)就其“國審”玉米品種“沃玉3號”被侵權一事,在全國多地開展維權活動。
知情人士透露,包括張掖市敦煌種業有限公司、河南弘展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威武市天寶種業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來自甘肅、河南、山東、河北等地的企業及經銷商均牽涉其中。
據了解,這些商家的侵權手段非常多樣,具體行為主要包括套包、套牌、串袋、仿造以及散籽冒充等。還有些商家為了掩飾假冒包裝上二維碼無法掃描的騙局,惡意通過剪割、燙燒等手段損壞二維碼等防偽信息來冒充“串貨”。
“有的人甚至非法獲取了我們的親本,私下進行生產。”河北沃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根據侵權行為的不同來定性,公安機關已對案件進行偵查,個別案件或以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立案調查。
公開信息顯示,“沃玉3號”是河北沃土種業于2006年以自選系M51為母本,自選系VK22-4為父本組配而成的中晚熟玉米單交種。該品種于2013年通過山西省審定,2018年通過國家審定,審定編號為國審玉20180291,適宜在黃淮海夏玉米區和滄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區、陜西省關中灌區、山西省運城市、臨汾市等區域種植。品種市場關注度極高。

針對品種審定、銷售時間及品種所具備的新穎性問題,業內相關人士提出疑問:雜交品種于2013年通過品種審定,繁種銷售一段時間后,兩個自交系親本又于2019年申請品種權,且都獲得了授權。“雜交種新穎性的喪失,是否也意味著親本新穎性喪失?”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官網搜索結果該申請后被駁回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咨詢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菊丹。她表示,我國目前沒有將雜交品種與其親本品種的新穎性進行關聯規定。因此,親本與其雜交品種是獨立的品種。雜交種的銷售,不能直接視為親本品種的銷售,要根據具體證據進行判定。
同時,在雜交品種的品種權保護期屆滿后,但其親本品種仍處于品種權保護期內的,如果未經許可生產該雜交品種的,仍然構成對該親本品種權利的侵害。也就是說如非品種權人在品種權過期、親本仍受到保護的期間,制種繁種這個品種,同樣也會對該品種造成侵權。
那是否存在品種權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空隙,進行過度維權的行為呢?
李菊丹認為,雜交品種的公開生產銷售是否會對其親本品種的新穎性產生影響,UPOV公約1991文本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正在討論相關的協調方案。從實踐來看,美國和歐盟均規定雜交品種的公開銷售有可能導致親本品種喪失新穎性。考慮到雜交品種與其親本品種之間的特殊關系,我國未來需要考慮建立雜交品種與其親本品種之間的新穎性關聯機制,以保持雜交品種與常規品種在品種權保護期限上的均衡新性。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后續進展農財君將持續關注。
記者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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