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農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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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 |
違法行為 |
裁量階次 |
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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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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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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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一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 |
輕微 |
未造成損失的 |
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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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不足一萬元的。 |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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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 |
對單位處超過七萬元-九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超過三萬元-四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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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三萬元以上的。 |
對單位處超過九萬元-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超過四萬元-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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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六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侵權行為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兩萬元的。 |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上低于十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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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兩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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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 |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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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七倍-十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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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七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假冒授權品種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上低于十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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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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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五倍-七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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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七倍-十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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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生產經營假種子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六千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二萬元以上低于六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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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六千元以上不足一萬二千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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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一萬二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超過十二萬元-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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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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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貨值金額超過十五倍-二十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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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生產經營劣種子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上低于六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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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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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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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七倍-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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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具體違法行為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一萬三千五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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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三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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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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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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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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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具體違法行為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低于五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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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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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超過十萬元-十五萬元以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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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超過十五萬元-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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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具體違法行為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一萬三千五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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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三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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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三倍-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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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超過四倍-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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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
輕微 |
銷售散裝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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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銷售散裝種子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 |
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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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銷售散裝種子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 |
處超過八千元-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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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銷售散裝種子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
處超過一萬二千元-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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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
輕微 |
標簽標注內容1處不符合規定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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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標簽標注內容2處不符合規定的 |
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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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標簽標注內容3處不符合規定的 |
處超過八千元-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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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標簽標注內容4處以上不符合規定的,或沒有使用說明的 |
處超過一萬二千元-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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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涂改標簽的 |
輕微 |
涂改標簽1處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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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涂改標簽2處的 |
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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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涂改標簽3處的 |
處超過八千元-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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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涂改標簽4處以上的 |
處超過一萬二千元-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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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輕微 |
建立有生產、經營檔案,但內容不完整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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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產經營檔案信息不真實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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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建立、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 |
處超過一萬元-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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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 |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輕微 |
備案不完整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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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備案信息不真實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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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規定備案的 |
處超過一萬元-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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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 |
輕微 |
侵占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不足50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二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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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或侵占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50以上不足100的,或破壞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不足50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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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或侵占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100以上不足200的,或破壞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50以上不足100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三萬元-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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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或侵占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200株以上的,或破壞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100以上。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四萬元-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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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 |
輕微 |
非法從境外引進或非法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不足50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低于叁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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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50以上不足100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八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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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非法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100以上不足200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八萬元-十二萬元以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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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200以上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十二萬元-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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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種子企業造假行為 |
輕微 |
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產量、品質、抗性、適宜性四項指標其中一個指標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處一百萬元以上低于二百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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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產量、品質、抗性、適宜性四項指標其中兩個指標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處二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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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產量、品質、抗性、適宜性四項指標其中三個以上指標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處超過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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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
輕微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未造成病蟲害擴散和損失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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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致使病蟲害擴散,能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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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致使病蟲害擴散,又不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超過三萬元-四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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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植物檢疫對象接種試驗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超過四萬元-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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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
輕微 |
生產經營者不按照農業執法人員依法要求提供相關手續、不配合監督檢查、取樣、取證等工作的 |
處二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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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產經營者以關閉生產經營場所、經營門店等方式,拒絕、阻撓農業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六千元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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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生產經營者以圍堵、干涉、鬧事等方式,拒絕、阻撓農業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處超過二萬六千元-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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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蠶種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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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 |
《蠶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蠶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銷售、推廣未經審定蠶種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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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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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三萬元-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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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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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 |
《蠶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無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無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蠶種,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二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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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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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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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蠶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銷售的蠶種未附具蠶種檢疫證明、質量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銷售的蠶種未附具蠶種檢疫證明、質量合格證 |
輕微 |
銷售的蠶種不足五百張(盒)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低于六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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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銷售的蠶種在五百張(盒)以上不足一千張(盒)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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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銷售的蠶種在一千張(盒)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超過一千三百元-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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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4 |
《蠶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銷售不合格或假冒蠶種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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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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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三萬元-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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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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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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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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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
輕微 |
試驗設施、隔離措施符合規定,但制度、檔案等不符合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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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制度、檔案等符合規定但試驗設施、隔離措施不符合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1萬元-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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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試驗設施、隔離措施及制度、檔案等均不符合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2萬元-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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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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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 |
已獲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 |
輕微 |
試驗規模超過批準和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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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試驗地點超過批準和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1.5萬元-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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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試驗品種超過批準和規定,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2.5萬元-3.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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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3.5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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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 |
輕微 |
沒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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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基因逃逸的 |
責令停止試驗,并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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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4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 |
輕微 |
未按照批準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沒有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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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生產、加工,沒有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超過10萬元-1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超過2倍-3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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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超過15萬元2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超過3倍-5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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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5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的 |
輕微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且沒有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般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沒有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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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造成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超過4倍-5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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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 |
輕微 |
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一般性內容不健全的 |
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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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種子來源、數量、去向等重要內容缺失的 |
處超過3千元-7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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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制作或未按規定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偽造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處超過7千元-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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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7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 |
輕微 |
產品尚未流入市場,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影響并及時糾正的。 |
免于處罰,依據《河南省農業農村系統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921年版)》(豫農文〔2021〕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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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標識不醒目或者使用的漢字不規范 |
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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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不按照標注方法規定進行標識的 |
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2萬元-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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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未標識的 |
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超過4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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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8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 |
輕微 |
初次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未造成后果的 |
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2萬元以上低于4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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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造成一定后果的 |
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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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初次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 |
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超過6萬元-8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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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兩次以上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 |
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超過8萬元-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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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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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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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
輕微 |
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沒有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罰款 |
|
|
一般 |
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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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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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 |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
輕微 |
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沒有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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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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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
|
32 |
3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
輕微 |
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沒有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6000元以下罰款 |
|||||
|
嚴重 |
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產品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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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4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
輕微 |
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生產、銷售肥料產品在10000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生產、銷售肥料產品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6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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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生產、銷售肥料產品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
|
34 |
5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
輕微 |
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1000元3000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6000元以下罰款 |
|||||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的,產品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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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6 |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輕微 |
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產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6000元以下罰款 |
|||||
|
嚴重 |
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產品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超過6000元-10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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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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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藥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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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0.5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一般 |
貨值金額0.5萬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超過7萬元-10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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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 |
一般 |
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 |
責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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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1萬元以上的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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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 |
生產劣質農藥的,委托加工、分裝劣質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0.5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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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貨值金額0.5萬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
|
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
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或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貨值金額超過5倍-1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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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不符合合格證和包裝規定 |
輕微 |
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0.5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一般 |
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0.5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并處超過1.5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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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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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并處貨值金額超過3倍-5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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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4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 |
輕微 |
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不滿10天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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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10天以上不滿30天的 |
處超過2萬元-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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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30天以上的 |
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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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5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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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超過2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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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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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6 |
經營假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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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超過2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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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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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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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7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
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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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超過2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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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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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超過8倍-10倍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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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8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0.2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
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超過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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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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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并處貨值金額超過3倍-5倍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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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9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
輕微 |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不足30天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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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30天以上不足90天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1萬元-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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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90天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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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0 |
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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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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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2萬元-4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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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4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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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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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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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2萬元-4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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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4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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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2 |
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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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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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2萬元-4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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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和經營的農藥,并處超過4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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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3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 |
輕微 |
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不足10天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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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10天以上不足30天 |
拒不改正的,處0.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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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30天以上 |
處超過1.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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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4 |
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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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拒不改正的,處0.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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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 |
處超過1.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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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5 |
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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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拒不改正的,處0.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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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 |
處超過1.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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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6 |
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0.5 萬元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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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0.5 萬元以上不足1萬元 |
拒不改正的,處0.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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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 |
處超過1.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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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7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九條:“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 |
輕微 |
貨值金額不足 1萬元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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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處超過10萬元-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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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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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8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 |
輕微 |
情節顯著輕微的或未造成損失和社會影響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0.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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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定損失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超過6萬元-7.5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超過0.2萬元-0.6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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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超過7.5萬元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超過0.6萬元-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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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9 |
使用禁用的農藥的 |
輕微 |
情節顯著輕微的或未造成損失和社會影響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0.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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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定損失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超過6萬元-7.5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超過0.2萬元0.6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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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超過7.5萬元-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超過0.6萬元-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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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六十一條:“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 |
輕微 |
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不足10天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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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10天以上不足30天 |
拒不改正的,處0.2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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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30天以上 |
處超過1.1萬元-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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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1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六十二條:“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 |
輕微 |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1個許可文件,或者違法所得金額不足5000元 |
許可證明文件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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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2個許可文件,或者違法所得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2萬元 |
許可證明文件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萬元-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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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3個以上許可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涉及違法所得或者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
許可證明文件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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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植物檢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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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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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 |
(一)在報檢過程中故意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受檢作物面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
輕微 |
在報檢過程中故意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受檢作物面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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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或受檢作物面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300元7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7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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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或受檢作物面積,引起疫情擴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700元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7000元-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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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 |
(二)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的; |
輕微 |
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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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300元7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7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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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3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 |
(二)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的; |
嚴重 |
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引起疫情擴散的 |
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700元-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7000元-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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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4 |
(三)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
一般 |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編號,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責令銷毀,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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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編號、封識,引起疫情擴散的; |
責令銷毀,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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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5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 |
(四)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之一,擅自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 |
輕微 |
未事先征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方提出檢疫要求,從省外調入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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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事先征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方提出檢疫要求,從省外調入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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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 |
(四)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之一,擅自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 |
嚴重 |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未按規定辦理檢疫手續,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7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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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未經檢疫調運出縣級行政區域,或從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調運未經檢疫的應施檢疫植物、植物產品,或受疫情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未按植物檢疫機構要求進行除害處理,引起疫情擴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700元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7000元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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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7 |
(五)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試驗、生產、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非疫區進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研究的 |
一般 |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試驗、生產、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非疫區進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研究,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7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7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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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試驗、生產、推廣帶有植物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非疫區進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研究,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或引起疫情擴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責令銷毀或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700元-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7000元-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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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8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 |
第二十五條:(六)違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在指定地點種植或者不按要求隔離試種,或者隔離試種期間擅自分散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輕微 |
試種期滿,未經審批植物檢疫機構認可而分散種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限期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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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試種期滿,未經審批植物檢疫機構認可而分散種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限期內沒有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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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確認的地點種植或者不按要求隔離試種,或者隔離試種期間擅自分散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300元-7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3000元-7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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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未按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確認的地點種植或者不按要求隔離試種,或者隔離試種期間擅自分散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起疫情擴散的 |
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超過700元-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超過7000元-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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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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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
輕微 |
侵權品種數量在500公斤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低于2倍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上低于7.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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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侵權品種數量在500公斤以上不足3000公斤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7.5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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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侵權品種數量在3000公斤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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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假冒授權品種 |
輕微 |
假冒授權品種數量在500公斤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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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假冒授權品種數量在500公斤以上不足3000公斤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7.5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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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假冒授權品種數量3000公斤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超過3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超過15萬元-2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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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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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輕微 |
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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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超過3倍-6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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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一級野生植物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超過6倍-8倍以下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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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重點保護一級野生植物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超過8倍-10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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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
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輕微 |
違法所得或收購物價值1萬元以下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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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違法所得或收購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超過3倍-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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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法所得或收購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超過7倍-10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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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 |
輕微 |
初次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 |
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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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兩次的 |
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超過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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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偽造、倒賣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或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兩次以上的 |
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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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 |
輕微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 |
沒收考察資料,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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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數量較少,價值不高的 |
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可以并處超過1萬元-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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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數量較大價值較高的 |
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可以并處超過3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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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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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檢疫事項的 |
輕微 |
雖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檢疫但未報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核簽檢疫證書,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運、郵寄或自帶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進行種植,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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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檢疫事項的 |
一般 |
在調入地存放期不超過一個月,再次調運時未換簽植物檢疫證書,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和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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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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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檢疫事項的 |
嚴重 |
未經省級(含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疫區內調運出種子、苗木或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至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和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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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輕微 |
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或受檢作物面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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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或受檢作物面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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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報檢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或受檢作物面積,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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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3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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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
嚴重程度輕微,未引起疫情擴散,涉案物品價值4000元以下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依法予以沒收、銷毀,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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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嚴重程度一般,疫情擴散不超過10畝,涉案物品價值4000元以下 |
處超過三千元-七千元以下罰款;依法予以沒收、銷毀,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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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嚴重程度嚴重,疫情擴散超過10畝,涉案物品價值4000元以上 |
處超過七千元至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予以沒收、銷毀,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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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4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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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調運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
輕微 |
未事先征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方提出檢疫要求,從省外調入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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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事先征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方提出檢疫要求,從省外調入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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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規定調運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
嚴重 |
未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未按規定辦理檢疫手續,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至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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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或從疫情發生區調運應施檢疫植物、植物產品,未按規定辦理檢疫手續,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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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未按條例規定隔離試種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
輕微 |
試種期滿,未經審批植物檢疫機構認可而分散種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限期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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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試種期滿,未經審批植物檢疫機構認可而分散種植,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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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負責審批的植物檢疫機構確認的地點進行隔離試種或集中種植,或隔離時間達不到要求,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至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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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未按條例規定隔離試種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至一萬元以下元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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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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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規定生產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
輕微 |
使用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生產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苗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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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使用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生產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苗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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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未按規定生產應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以及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苗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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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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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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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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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植物、植物產品、物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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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8 |
《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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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
未按要求提前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的,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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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要求提前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子、苗木等繁殖材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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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反規定,加工、經營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至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子、苗木等繁殖材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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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 |
違反規定,加工、經營、試種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種植未經審批的國外引進或從省外轉口引進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子、苗木等繁殖材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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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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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
違反規定,承運無檢疫證書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能夠改正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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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違反規定,承運無檢疫證書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未引起疫情擴散,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
處超過三千元-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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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違反規定,承運、收寄無檢疫證書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引起疫情擴散的 |
處超過七千元-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予以扣留、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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