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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生成日期:2022年11月03日
發布機構: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名稱:關于印發《吉林省農業農村廳種子案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2)的通知
關鍵字:文號:吉農辦法發〔2022〕2號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種子案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2)
執行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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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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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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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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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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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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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一至兩條或出具虛假證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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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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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三至四條或出具虛假證明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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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處八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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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五條以上或出具虛假證明三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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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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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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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貨值金額的五倍處罰,最低罰款不少于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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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不足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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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六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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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七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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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七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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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不足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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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八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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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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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九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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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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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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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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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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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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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但涉及多個品種違法的,每增加一個違法品種加處罰款一萬元,直至二十萬元處罰上限;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個違法品種,向上浮動一個處罰額度檔次,直至貨值金額二十倍的處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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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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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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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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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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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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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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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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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十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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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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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二十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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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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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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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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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但涉及多個品種違法的,每增加一個違法品種加處罰款五千元,直至十萬元處罰上限;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個違法品種,向上浮動一個處罰額度檔次,直至貨值金額十倍的處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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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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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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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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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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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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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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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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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八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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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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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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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
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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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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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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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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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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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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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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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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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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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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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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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四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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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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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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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
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下(包括無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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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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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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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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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七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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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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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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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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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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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但最低罰款不得少于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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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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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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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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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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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一個違法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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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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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至三個違法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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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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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五個違法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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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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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以上違法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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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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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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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壞或非法采集的種質資源數量較少且可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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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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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壞或非法采集數量較多或者破壞后較難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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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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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壞或非法采集數量巨大或者破壞后無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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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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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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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量不足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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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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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給國家種質資源安全造成損害的,按照本條法律規定的上限,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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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量五十以上不足一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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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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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可形成植株數量一百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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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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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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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行為輕微,未對審定工作造成重大影響且未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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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百萬元以上至三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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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行為較重,已對審定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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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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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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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疫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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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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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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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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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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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取證、取樣、問詢、現場查驗等監督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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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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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拒絕、阻撓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威脅、辱罵、圍堵、撕扯、毆打執法人員,或強行損毀涉案證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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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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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標準適用說明:
一、應用本裁量標準,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的其它應當并處的行政處罰種類的實施; 二、在應用本裁量標準過程中,如涉案主體或案情符合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向上浮動一個處罰額度檔次量罰(但不得高于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一)受處罰主體在違法行為被發現(立案)后2個年度周期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給農業生產或者種子使用者、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拒絕履行賠償責任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本裁量標準由吉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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