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公布2022年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一)
2022年以來,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立足““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狠抓“三項重點”、緊盯“三大區域”、打贏“三大戰役”,突出重點,解決熱點,攻克難點,穩步推進,依法依規加大打擊力度,查處了一批農資打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經篩選,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1.廊坊市文安縣某農資銷售部(肖某)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2022年4月21日,文安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某農資銷售部(肖某)執法檢查時,發現標稱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203”玉米種子涉嫌違法。經查,該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B(*)農種許字(2018)第**32號,審定編號*審玉20****01,適宜甘肅省有效積溫在2600℃以上區域種植,新疆、內蒙古、寧夏、陜西等西北春播玉米種植區種植。該種子適宜種植區域不包括廊坊地區。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屬于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為。涉案種子案值金額1200元,違法所得9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肥料部分)》的規定,文安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203”玉米種子,沒收違法“**203”玉米種子37袋,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20000元。
2.秦皇島市孫某某無證生產、經營農藥案。2022年1月5日,秦皇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舉報,稱在某村某棟某單元某室有人加工生產、經營農藥。2022年1月8日,秦皇島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突擊檢查。經查,當事人孫某某未辦理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農藥,涉嫌生產假劣農藥。當事人違法所得360元,違法生產的農藥產品貨值金額總計124461.50元。因涉案金額較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秦皇島市農業農村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石家莊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假獸藥案。2022年5月9日,石家莊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麻杏石甘微粒”產品用途中有“抗菌消炎、抗病毒”等治療動物疾病的表述,應認定為獸藥;“磺胺間甲氧嘧啶鈉注射液”說明書中適應癥表述為“主要用于豬傳染性胸膜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無名高熱病、鏈球菌病、豬肺疫、豬萎縮性鼻炎、藍耳病、圓環病毒病、氣喘病……”,經對照獸藥國家標準,超出規定范圍。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上述兩種產品按假獸藥處理。
經查,當事人于 2020 年 10月16日采購“麻杏石甘微粒”8箱,銷售1箱;2022年1月14日采購“磺胺間甲氧嘧啶鈉注射液”100盒,銷售20盒,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906元,違法所得30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獸藥部分)》的規定,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假獸藥的行為,沒收經營的獸藥 “麻杏石甘微粒”7箱、“磺胺間甲氧嘧啶鈉注射液”80盒,沒收違法所得302元,處違法經營獸藥的貨值金額2.3倍的罰款即4383.80元。
4.保定市順平縣某農資門市部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案。2022年2月8日,順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農資門市部銷售的“農業硝酸銨鈣肥料”產品,登記證號為農肥(2018)準字11**9號,標簽上標注適用于多種作物。經查,該產品的登記適宜作物為西瓜、蘋果,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購進“農業硝酸銨鈣肥料”產品50袋,總貨值為7500元,尚未銷售。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肥料部分)》的規定,順平縣農業農村局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3000元。
5.衡水市安平縣某農業店(張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案。2021年12月24日,安平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衡水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案件線索核查函后,立即對安平縣某農業店(張某)調查。經查,當事人將正規渠道購進的“**218”玉米種子拆包后,自行分裝成小包裝種子在拼多多平臺進行銷售共計6768.50元。自行包裝的種子內附標簽和說明書。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種子部分)》的規定,安平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768.50元,罰款17000元。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典型案例
1.承德市呂某某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案。2022年1月21日,承德市農業農村局接到來函,稱雙灤區呂某某生產的韭菜農藥“腐霉利”項目檢測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為防止種植的韭菜生病使用了農藥“腐霉利”,2021年11月1日收獲后銷售給某超市,違法所得21元。農藥“腐霉利”安全間隔期一般為30天,當事人未執行安全間隔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農藥部分)》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德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1元。
2.辛集市某畜禽養殖服務專業合作社銷售不合格農產品案。2021年12月31日,辛集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函,反映某畜禽養殖服務專業合作社涉嫌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后,立即通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指定辦公地點接受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了不合格雞蛋并銷售,違法所得2508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細則(農產品質量安全部分)》的規定,辛集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銷售的問題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508元,罰款2000元。
3.保定市順平縣劉某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2022年1月26日,順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執法巡查時,發現某村種植草莓大棚旁邊有2個已經使用過的農藥瓶,標簽標注為“苯甲•嘧菌酯”懸浮劑農藥,某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登記證號:PD20****39,生產日期2021年1月1日,使用范圍為水稻。經查,草莓大棚為村民劉某所有,種植面積為0.5畝。為防治草莓害蟲當事人噴灑了“苯甲•嘧菌酯”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農藥部分)》的規定,順平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900元。













